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生效七十周年紀念與台灣法律地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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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語釐清
「政府管轄權」和「國家主權」是不同概念。
研討會不是提「台灣主權未定論」,而是〈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中的「地位未定論」。
蔣介石奉盟軍統帥命令來接管台灣,是(合法的)軍事佔領(管轄),佔領不移轉主權。
【補充】具體說,蔣對台灣的軍事佔領是合法管轄權,但合法僅即於管轄,因佔領當局不得當地移轉主權:不得兼併當地、創建傀儡國、遷移人民等。
2.
太平洋戰爭,美軍對台灣投下炸彈
3.
【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佔領國】
「主要佔領國」
【補充】在〈舊金山和約〉約文上為大寫的專有名詞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國民黨政府稱為「和約主辦國」,表示不是不知道,而是不想讓別人知道。
4.
1945.10.25中山堂受降儀式,司令台上面不是只有一面國旗
【補充】中美英蘇四面國旗,和南京受降一樣。國民政府是代表戰勝國利益進行受降。
5.
1943年開羅會議公報(並非不存在…)
【補充】開羅會議公報,其實為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性質,是戰時各國意向書,位階低於國際條約(和約),在和約出現後即喪失律效力,成為歷史文件。
6. 三方面的立場
國民黨:強調開羅、波茨坦、降書,單因〈台北和約〉擁有台澎主權
PRC:強調開羅,否認〈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
美日台灣人團體:強調〈舊金山和約〉才是根本,台灣主權不屬中國
7.
2015.07.07 馬總統批駁「台灣地位未定」
強調開羅、波茨坦、降書。1952年的中日和約,都「確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實質行使主權的事實。」
【補充】「實質行使主權」是什麼意思?「實質」意謂「不是」。因此,「實質行使主權」只能是「行使管轄權」之意。這點與美日、台灣派相同。
8.
韓戰爆發是關鍵
1950.01.05杜魯門記者會(Statement On Formosa)
1950.06.27杜魯門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和約的締結,或聯合國的考慮。」
【補充】1950.01.05杜魯門記者會,是說「日本在投降時接受了該宣言的條款。根據這些宣言,向蔣介石元帥交出福爾摩沙,在過去的4年中,美國和其他盟國已經接受了中國人當局對該島行使的權力。」
9.
麥帥的道義之言
「戰爭期間盟國承諾在戰後把台灣交給中國的政治情勢,與現在已經完全不同。在道義上,美國應該給予台灣人民在不受共產警察國家桎梏的環境下,發展自己政治前途的機會。」
10.
蔣介石在1949-1-12給台灣省主席陳誠的指示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今後切勿自作主張,多出風頭,最要當以中央之主張為主張……。」
11.
〈舊金山和約〉 vs. 〈台北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台北和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12.
兩和約的關聯、異同
日本外長大平正芳在記者會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舊金山和約〉用「放棄」(renounces,簡單現在式)、〈台北和約〉用「業已放棄」(has renounced,現在完成式)
13.
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第14條謂「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14.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對台澎只言放棄(renounce)不講歸屬,眾所周知乃是中共建政以及韓戰爆發之後的現實使然。
15.
杜勒斯的聲明
「不僅(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確定它們(台澎)將來歸誰所有,中華民國與日本達成的和平條約也沒有確定它們將來歸誰所有。因此,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這些島嶼的法律地位,不同於一直以來就屬於中國領土的沿海島嶼的法律地位。」【補充】1954.12.01簽署「共同防禦條約」記者會
16.
日本國會議員與外務省官員的詢答
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審議台北和約時,並木芳雄與外務省的官員石原幹、倭島英二的詢答,官員明言「領土權問題並未在條約中直接規定」可見一斑。
1952年的5月23日,日本外務省政務次官石原於日本眾院外交委員會答覆台澎是否係中國領土之質詢時略稱,日華和約並無任何規定,在盟國間正式決定以前,日本已予以放棄,其歸屬尚未分明。
1961年2月2日,日本外務省亞洲局局長中川在眾院外交委員會上稱,金山和約上僅規定日本放棄台澎,對其歸屬並未明定應為中華民國,日華和約上亦無領土條款,日本未明示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17.
當年外交部長葉公超的談話…
1952年7月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即《台北和約》)案之補充說明》,其中說到雙方換文中訂定的和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18.
當時中華民國政府曾對未定論「不表反對」
當時杜勒斯還安慰顧維鈞說,美國主張凍結台灣地位問題就是要維持現狀,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已經統治台灣,維持現狀對國民黨政府有利。雖然不久美國改變了「四強決定」台灣歸屬問題的方案,只在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它對台澎的主權、權利和要求,但是過程中顧維鈞得到的政府訓令,是對於四強決定台灣未來的方案「不表反對」!
換句話說,當時國民黨政府也知道,台灣地位未定論對中華民國政府是有利的。
【補充】不知道才奇怪。所以,國民黨人只是裝蒜!
19.
1971年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Charles
W. Bray)說…
「台灣地位未定」是美國從1950年以來的一貫立場,它的出現與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海峽的正當性密不可分;
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即將失去聯合國代表席次那一年的4月28日,美國即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再度面臨台澎歸屬問題,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又在記者會宣稱:「台灣與澎湖主權是一尚待未來國際解決之懸而未決之問題。」
20.
為什麼有《台灣關係法》?
美國以內國法來規範以後的美台關係,理據之一也是台灣地位未定論。否則若是延續開羅會議公報的立場──台灣已經交還中國(當時還沒有PRC,當然是指ROC),那麼上海公報以來的立場是「中國只有一個、合法的政府在北京」,美國就不可以繼續賣武器給台灣、也不可能堅持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了。
【補充】否則就是干涉內政!但實際上,台灣關係法是來是太平洋戰爭的征服權,美國作為征服者,故擔任和約主辦國=主要佔領國,這權力貫穿指派分區佔領之權、各同盟或協防條約,直到台灣關係法。
21.
過去未定、現在已定
陳隆志主張「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已定」。70年前《舊金山和約》因特殊時空背景,使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處於未定狀態;但70年後的今天,經過台灣人民透過全面改選國會等「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方式,已使台灣演進成為一個與中國互不隸屬、主權獨立的國家。
【補充】「自決」要「有效」,必須有合法授權。無合法授權的自決,仍為無效。授權的法律呢?
22.
民主獨立的現狀
是藍綠各政黨共同締造
國史館二樓正在展出【關鍵1991:台灣民主元年】是去年七月為了紀念李登輝前總統逝世一周年而開展,九0年代的李登輝總統同時也是國民黨主席,他任內完成的國會全面改選和總統直選,就是由台灣人民認證了這個國家,把「中華民國」和「台灣」這兩個原本緊張的概念統合起來。
這個民主化、國家化乃是朝野政黨共同完成,今日理應強化這方面的共同體意識。
不必外國認證、也不用某個條約來取得合法性,而是經由人民自決、國民主權原理來完成。
【補充】以專有名詞敘述,就是「完成自治」。可是「開啟自治」到「完成自治」的法律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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