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公投不能合法取得國格
4月23日國史館協同主辦「〈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生效七十週年研討會」打破了政府長年隱藏〈舊金山和約〉存在與效力—除導致立法院質詢外,外交部官網〈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也備受關切。該〈說帖〉應為外交部銜馬英九之命整理,但此次新聞爭議卻不見馬本人出面為自己辯護。
學者姜皇池為文指出:強調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在「政府繼承」原則下台灣可能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收復之領土」;若實務政治有困難,至少要「整理各任政府立場,正反並陳」以避免「與中國立場相互呼應」的法律後果。
從平時國際法角度,大家很擔心中華民國主張擁有台灣主權可能被中國接收。但台灣地位議題源自太平洋戰爭結束,而蔣介石是基於盟軍統帥授權軍事佔領來台,受的是戰時國際法制約。
1949年4月23日南京陷落時,中華民國已滅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便日後同名異物「中華民國」(姚嘉文語)透過〈台北和約〉與〈協防條約〉在海外建立,也僅能合法治理台灣而已,與中國無關。
透過對戰時國際法,特別是對〈台灣關係法〉的分析可知,「中華民國」只是戰後台灣治理當局的階段性名稱之一—我們雖應注意該名詞被誤解,卻無須過度緊張。
由於台灣治理當局從日本手中僅取得管轄權,並經主要佔領國美國同意,代表台灣根本不屬於中國,且台灣當局無片面主張台灣地位的權力。
但台灣人民可否透過行使自決權而建國?有例外嗎?
4月26日普丁與聯合國秘書長會晤,普丁以2010年國際法院科索沃諮詢意見為由,堅持烏東兩地區人民有權宣布自決而獨立。但普丁做了錯誤解讀。該案標的是「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結論雖是「通過該宣言的行為並未違反任何可以適用的國際法規則」,普丁卻迴避「法院在本案沒有必要解決遭受外國征服、統治和剝削的人民,有關自決權的國際法是否賦予某個現存國家的部分民眾脫離該國而獨立的權利。」查烏東兩國與克里米亞是「遭受外國征服、統治」的俄羅斯傀儡,根本不可類比科索沃諮詢意見。有關台灣地位仍是:除非得到合法授權,否則自辦的改變地位的公投無從取得國格。一般人口中台灣地位「已因自決而定」,只是〈台灣關係法〉所授權,並於1996年完成的自治的美麗誤會。
【姊妹文章】也談外交部官網爭議
2010年國際法院科索沃諮詢意見 部分內容
聯合國大會2008年10月8日通過第63/3號決議,“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
2010年7月22日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
大會並未要求法院就宣佈獨立是否符合任何國內法律規則發表意見而是要求法院就這種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法發表意見。
大會有權根據它自己的需要決定某一項意見的用處。”
使聯合國的機關和其他獲得授權的機構能夠獲得法院的意見,以便對它們今後履行職責有所幫助。
安理會將會針對發佈獨立宣言時存在的具體情勢做出判斷;法院指出“因此獨立宣言被認為非法,其原因並非它們像本案那樣屬於單方面宣佈獨立的性質,而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它們與非法使用武力或者其他令人震驚地違反一般國際法存在聯繫或者將會存在這樣的聯繫,尤其是具有蠻橫性質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強制法)”。
一般性結論
即“科索沃在2008 年2月17日通過獨立宣言的行為並未違反普遍國際法、安全理事會第1244(1999)號決議或者《憲法框架》”。最後,法院得出結論“因此通過該宣言的行為並未違反任何可以適用的國際法規則”。
法院在本案沒有必要解決遭受外國征服、統治和剝削的人民,有關自決權的國際法是否賦予某個現存國家的部分民眾脫離該國而獨立的權利。
https://www.icj-cij.org/public/files/summaries/summaries-2008-2012-c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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