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主也自治、歸屬尚未定
今年4月28日是太平洋戰爭〈舊金山和約〉生效70週年紀念。為此,國史館與民間團體合辦研討會,關鍵議題就是台灣主權的歸屬與現狀。衍生的意義是,以中華民國為名的台灣治理當局,是否擁有台灣主權(或泛稱台灣主權已定)?
國際法上,領土移轉必須以條約形式明白為之。條約要白紙黑字記明有資格讓受主權的雙方;固定的地理範圍;權力移轉後明確的權利義務;過渡方式、關鍵日期等項目。可惜,和約第二條僅標示「放棄」,既無收受者更無具體程序—台灣主權「歸屬」當然是和約的懸案。
但台灣主權「現狀」並不因日本的放棄消失,而可任由當地既有管理當局自為主張。
1945年終戰瞬間包括天皇、大本營與日本政府三者已將其對日本帝國全境的主權併同管轄權無條件信託給戰勝國。美國依據戰爭法對日本帝國的「征服權」(Debellation),顯現在7年後和約第23條約文美國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佔領國」之大寫專有名詞(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上,而形成台灣自治現狀的法律根據與主權歸屬的指導架構。
但和約是靜態的,戰後多年世界經歷動態演變。攸關台灣的有:ROC消滅、韓戰、越戰、PRC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改革開放,到北京悍然拒絕國際秩序的中華復興。期間出現的法律文件便是「系列美國內國法」 vs. 「區域外交文件」—前者是〈台灣關係法〉等,後者如三公報與六項保證等。變動不可謂不大。
事實是:1945年對台灣實施合法軍事佔領者是蔣介石元帥,不是蔣介石的ROC。而1949年ROC對中國統治權已消滅。TRA裡名稱只是名稱,台灣治理當局也是「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一個完整的專有名詞)[1]。如南斯拉夫解體後的馬其頓,即便加入聯合國,在名稱爭議解決前被限定為「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一個完整的專有名詞)[2];美國與阿富汗塔利班的聯合公報,稱其為「不被美國承認為國家的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即公認的塔利班」(一個完整的專有名詞)[3],名稱落落長正標記地位未定。
在前述佔領脈絡下,所謂若台灣主權未定,「中華民國不就沒有管轄台灣的合法性?」是個天大誤解。
台灣治理當局無論稱為什麼,就是那從不間斷的承襲自1945年終戰時日本的「無條件投降」,與東京灣受降時發出的〈通令第一號〉的蔣介石佔領當局與合法後繼者。台灣主權信託在「主要佔領國」美國,台灣當局管轄台灣的權力是經合法授權,且已民主自治。這不是北京可以扭曲、竄奪的。
台灣有無主權,當下啥定位,是國非國?是邦非邦?該叫啥?
回覆刪除美國怎麼說?美國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