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對台鐵另成立營運公司,將台鐵局改為監督機關,這觀點有意思。原則是承接了資產,也就要承接負債,兩者是一套的。不能享權利不盡義務。對於土地(場站、閒置空間),一定有禿鷹,這點難搞。
台鐵公司化 應化繁為簡
李宏生@聯合 20220418
政府為推動台灣鐵路管理局業務改革,期望導向企業化經營,提升安全與營運效率,確保民眾福祉,決定朝維持公營的公司化方向進行。然因方向原理不夠明確,造成員工不滿,醞釀五一集體休假,以癱瘓鐵路交通作為抗議。
其實台鐵公司化,只要提綱挈領,把握幾個重點,明確新公司經營責任,就可化繁為簡,員工也難有反對依據。謹就資產劃分車路分離,營運管理車路合一之基本原理提供淺見如下:
一、台鐵公司化應是營運業務公司化,不必撤銷台灣鐵路管理局。只要另成立一家新公司,移轉必要的資產及人員,專責鐵路營運業務,而台鐵局仍予保留,留用所需人員,處理留存資產及債務。
二、新公司僅承接台鐵局現有堪用車輛及新車採購合約,加上營業及維護所需用動產設備。以移轉價值四十%作為政府投資股本,另六十%以銀行融資負債移轉。不負擔歷史債務,亦不承接路線站場及非營業資產。
三、路線站場及非營業資產全部留存台灣鐵路管理局,路線站場提供新公司租用營運,委由新公司保養維護。
四、台鐵局歷年虧損所累積債務及已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均由台鐵局承續處理。以非營業土地逐步處分或開發,支應遺留債務還本付息及月退休金,再有不足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鐵路新建工程及重大更新均由政府辦理,併入租用營運項目。
六、路線站場使用費,依新公司運價水準及負擔能力合理訂定,以合約所訂保養維護費抵用後,其不足或有餘再行繳付或退款。
新公司的責任是做好鐵路經營,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不要把土地開發及歷史債務的責任移轉給需要運輸專業的經營者。但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台鐵公司設置條例是要撤銷台鐵局,其第九條規定將台鐵局的非營業資產作價投資新公司,含意就是歷史債務也交由新公司負責。而路線站場車輛等營業資產均移由交通部鐵道局管理,連車輛都列為新公司租用設備,權責分配錯亂。
條例第廿條規定,新建及更新路線站場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提供公司無償使用,而第九條則規定原有部分列為租用,沒有一致原理。另第廿條規定新車全額作價投資,與第九條規定舊車租用處理也不一致。
台鐵員工要的是維持公營,薪資福利制度不能被削減,不要負擔歷史債務,只要明確這幾點,就沒理由再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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