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者:日本放棄台澎自然歸屬中華民國 不符「舊金山和約」規範
自由 20220426
《舊金山和約》本周四生效滿七十年,國際法學者明確說,《舊金山和約》成為處理台灣與澎湖群島領土問題的法律依據,《台北和約》則重申相關內容,但並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而有過多解讀,例如日本將台灣與澎湖群島交還予中國等語,或是由於《台北和約》是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因此,所放棄的台灣與澎湖群島自然歸屬於中華民國等語,都是對《舊金山和約》的超譯與過分解讀,不符合《舊金山和約》規範。
由國史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國際法學會聯合舉辦的「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七十週年研討會」上周六在國史館舉行,立法院長游錫堃、國史館館長陳儀深等學者專家與會。由於舊金山和約僅提到「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領土主權、權利與要求」,但沒有指明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這被認為台灣不隸屬中國的重要法理基礎。
台灣歐盟研究協會副理事長王思為發表「戰後國際秩序重建—舊金山合約與台北和約背後的美國對外政策」論文提到,1950 年 6月韓戰爆發,美國在菲律賓的美國第七艦隊開往台灣海峽,下令阻擋任何對台灣的攻擊,而位於台灣的國民政府也要停止對大陸的海空行動。台灣的未來地位決定要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之後,端視與日本之間的和平商議,或聯合國考量。也因有這樣的一個緩議空間機會,之後才能再透過美國的斡旋之下較為順利地簽署《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
《台北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由於簽署地點在台北,因此仿擬舊金山和約的模式,亦其為《台北和約》。
針對《台北和約》,台北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張國城發表論文提到,台北方面爭取到《和平條約》四字,彌補了《舊金山和約》中未能做為中國代表出席與日本簽訂和約的遺憾。在條約的適用範圍上,由於不能讓「反攻大陸」政策直接遭到否定,我方堅持中日和約須適用於中華民國現在及將來控制下的所有領土。這點是雙方歧見最大的部分,最後中華民國順應了日本的要求,沒有出現在和約正文,僅由「日本國全權代表致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照會照會第一號」附帶說明「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不過,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林廷輝發表論文說,《台北和約》等於是《舊金山和約》第 2 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此條款生效後,才在非屬日本的土地上與多數國家(包括日本)承認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簽署雙邊條約,由於第 26 條授予最惠國待遇的概念,因此,日本在與中國簽署和約之際,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條約權利和義務,如有權利優於《舊金山和約》,其他聯盟國也一同受益,但如涉及義務,就必須徵求其他聯盟國的同意。例如,將台灣與澎湖群島放棄後,將該領土主權轉移給何者,《舊金山和約》未言明,《台北和約》自然無法逾越《舊金山和約》內容,倘日本有其意圖在《台北和約》指定該領土主權轉移給任何國家,該規定將自動擴及到《舊金山和約》所有簽署國,不過,由於是屬於法律義務,也就必須徵得其他所有聯盟國的同意後,方具有法律效力。
簡言之,林廷輝說,《台北和約》必須建立在《舊金山和約》的基礎上。
至於日本之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宣布,由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訂立的《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失去存在的意義而宣告終結。林廷輝說,日本片面廢除雙邊條約《台北和約》,因此該條約僅剩中華民國政府堅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承認與繼承該和約,因此,《台北和約》僅剩一個締約方,早已不是條約,而成歷史文件。而《舊金山和約》成為處理台灣與澎湖群島領土問題的法律依據,無論採取後法優前法,高位法優於低位法原則,《舊金山和約》的領土安排不容挑戰,即使日本有任何對台灣與澎湖群島領土歸屬問題的主張,均不容挑戰《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倘要變更條款內容,則須包括日本在內的 46 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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