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與所羅門政府有關在所羅門群島部署警察、武裝部隊與其他人員基礎之協定〉Taimocracy摘譯
第2條 範圍
(1) 應所羅門群島的書面請求,並在澳大利亞根據其對情況的評估接受該請求情況下,澳大利亞得向行動區部署特遣隊和資產,以:
(a) 協助提供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保障;
(b) 與所羅門國家災難理事會協調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救災;和/或
(c) 提供共同確定的其他協助。
(2) 雙方應就每次部署的性質和持續時間進行協商,並考慮到其特定目的。
(3) 所羅門群島應為實現其目的的任何部署提供便利,並應向特遣隊提供與特遣隊及其資產的安全和安保相關的任何資訊。
第3條 派遣特遣隊
(1) 澳大利亞應提名特遣隊負責人,並透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所羅門群島。
(2) 特遣隊負責人全面負責特遣隊的管理以及與所羅門群島的聯絡。
(3) 特遣隊負責人應與所羅門群島合作,以實現相關部署的目的。
(4) 在尊重所羅門群島法律的同時,特遣隊應對其內部指導以及對其成員的指揮、控制、紀律和管理負全部責任。
(5) 澳大利亞應將根據本協議作為特遣隊一部分部署到行動區的人員通知所羅門群島。
第4條 警察協助部隊
(1) 若警察協助部隊作為特遣隊的一部分部署時,澳大利亞最高階警官應擔任其指揮官,負責控制該部隊,並應通知所羅門群島。
(2)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應繼續受本國指揮,除非根據本協定第 20 條第 3 款締結的協議另有決定。
(3)警察協助部隊的負責人應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的副局長,協助警察部隊的其他成員可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
(4) 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的輔助警察部隊成員無需宣誓或確認效忠。
(5) 協助警察部隊的成員應僅服從以下命令和指示:
(a)警察協助部隊的負責人;和
(b) 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專員與警察協助部隊負責人協商,該成員已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
(6) 根據本條第 5(b) 款的規定,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不受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任何成員的命令或指示的約束。
(7)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不受有關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管理或紀律的任何規定的約束,或任何所羅門群島紀律當局、法院或法庭的管轄。
(8) 應允許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行使賦予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成員的權力、職權和特權,無論該成員是否已根據本條第 3 款任命。
(9) 除本條第 8 款提及的權力和職權外,警察協助部隊得採取合理必要的行動和使用武力,以實現部署的目的。
第4條 警察協助部隊
(1) 如果協助警察部隊作為部署特遣隊的一部分,最高級澳大利亞警官應擔任其指揮官,負責控制該部隊並通知所羅門群島。
(2) 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應繼續受國家指揮,除非根據本協定第 20 條第 3 款締結的安排另有決定。
(3) 警察協助部隊的負責人應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的副局長,警察協助部隊的其他成員可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
(4) 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的輔助警察部隊成員無需宣誓或確認效忠。
(5) 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應僅服從以下命令和指示:
(a) 警察協助部隊的負責人;和
(b) 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專員與警察協助部隊負責人協商,該成員已被任命為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
(6) 根據本條第 5(b) 款的規定,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不受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任何成員的命令或指示的約束。
(7) 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不受有關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管理或紀律的任何規定的約束,或任何所羅門群島紀律當局、法院或法庭的管轄。
(8) 應允許警察協助部隊的成員行使賦予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成員的權力、權力和特權,無論該成員是否已根據本條第 3 款任命。
(9) 除本條第 8 款提及的權力和權限外,警察協助部隊可採取合理必要的行動和使用武力,以實現部署的目的。
第5條 國防協助部隊
(1) 若國防協助部隊作為訪問特遣隊的一部分部署,則澳大利亞國防軍成員得擔任其指揮官,負責控制該部隊並通知所羅門群島。
(2) 除根據本協定第 20 條第 3 款締結的協議另有規定外,國防協助部隊的成員應繼續受本國指揮。
(3) 在為實現部署目的而合理必要的情況下,國防協助部隊成員得行使賦予所羅門群島皇家警察部隊成員的權力、職權和特權。
(4) 除本條第 3 款提及的權力和職權外,國防協助部隊得採取合理必要的行動和使用武力以實現部署的目的。
第6條 管轄
(1) 特遣隊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所羅門群島法律得到遵守和尊重。
(2) 特遣隊成員應免於被逮捕、被拘留和在所羅門群島法院和法庭因公務過程中採取的或與公務有關的行動而提起的所有法律訴訟。特遣隊成員不得被迫在所羅門群島法院和法庭的任何類型的法律訴訟中出庭或作證。
(3) 本條第 2 款所稱的“法律程序”包括刑事、民事、紀律和行政程序,以及尋求執行習慣法的程序。
(4) 若澳大利亞或第三國(若有)對特遣隊成員主張在行動區內發生的行動,所羅門群島不得對特遣隊成員行使刑事和紀律管轄權。
(5) 若所羅門群島因在行動區內發生的行動而對特遣隊成員行使刑事和紀律管轄權,則該管轄權應讓與澳大利亞或第三國(如果該國對該成員主張管轄權)就該行動而言。
(6) 澳大利亞或第三國得放棄本條第 2 款授予其特遣隊成員的豁免權。
(7) 若澳大利亞或第三國放棄本條第 2 款規定的特遣隊成員的刑事或民事豁免或主張本條第 4 款所述的管轄權,相關國家和所羅門群島應互相協助對該成員涉嫌的任何罪行進行所有必要的調查。
此類調查應包括收集和提供與會員所犯的任何指控罪行有關的證據。
(8) 儘管有本條第 2 款的規定,應特遣隊負責人的要求,所羅門群島當局得拘留特遣隊的任何成員而無需逮捕他們,以便立即將其連同任何查獲的物品,送至最近的特遣隊有關當局。
(9) 在收到澳大利亞或第三國就該國提供的特遣隊成員提出的請求後,所羅門群島應就針對特遣隊成員的任何刑事或內部紀律程序提供協助。
第7條 進入與離開
(1) 所羅門群島當局應為特遣隊進出行動區提供便利。
(2) 特遣隊成員應不受所羅門群島任何有關簽證、移民檢查和進入或離開行動區限制的法律的約束。
(3) 國防協助部隊的成員可憑國防協助部隊簽發的軍事身份證明進入和離開行動區。
(4) 所羅門群島應准予特遣隊的所有成員免繳任何離境稅。
(5) 特遣隊成員不受所羅門群島任何管轄外國人在行動區居住的法律的約束,包括登記,但不應被視為獲得在行動區永久居留或住所的任何權利。
第20條 第三國
(1) 經所羅門群島同意,澳大利亞得邀請第三國部署特遣隊。
(2) 若本邀請被接受,所羅門群島應與第三國訂立協議,規定該第三國和所羅門群島在本協議項下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3) 澳大利亞應與向特遣隊派遣人員的第三國作出單獨安排,包括有關特遣隊內部指導、指揮、控制、紀律和管理的進一步細節。
第23條 生效、修訂與存續
(1) 本協定應在締約雙方通過換文以書面形式相互通知對方已滿足各自對本協定生效的要求時生效。
(2) 在使本協議生效所需的範圍內,本協議應優先於本協議雙方之間的任何現有協議。
(3) 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可通過書面協議進行修訂。
(4) 任何此類修正案應在締約雙方通過換文以書面形式相互通知對方已滿足各自對修正案生效的要求後生效。
(5) 本協議應繼續有效,除非一方通過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6) 該終止應在對方收到書面終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期限屆滿後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生效。
(七)雙方書面約定終止本協議的,終止自雙方約定之日起生效。
(8) 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因本協議第 6 條、第 13 條、第 21 條和第 22 條
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與在本協議期間發生的行為有關的任何特權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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