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怪事!「透過台塑集團發出新聞稿」應該只是第一步,辭呈才是正式開始。但,報導中提及的法規,要經決議通過才行,但也可使用「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這招。
〈人民團體法〉第 23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31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工業團體法〉第 25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 32 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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