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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吳進木閃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出境」管制規定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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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機密保護法〉與施行細則來看,吳進木是受到出境管制三年的機密核定人員,所以吳進木根本不回國,從而也「不違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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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 如下: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26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並將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之。但申請人為機關首長,或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並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人員,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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