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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訴諸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於自己領土建立自己的政府 王演彬FB 20211024與1220廣告

【縛雞之見】
20211220,自由時報A5半版廣告,在FB上也有完整文字稿,甚至於還有英文。
不解的是,假使意在於立法院周邊靜坐陳情,為何要寫費心英文?其實,這是很有意思的。
從潛意識而言,作者的身體「已經體會」此事的權力「在外不在內」(或先外而內),只是,需要時間來醞釀,讓「體會」逐漸變為「疑惑」
,而浮上「理性」層次來進行「論述」

訴諸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於自己領土建立自己的政府    王演彬FB 202110241220廣告

當為了台、澎安全,太平洋戰爭原日本領土(含台、澎)主要佔領國美國已經以「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應被視為「有待台、澎住民清理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歷史殘餘」般的作為與台灣往來;當美國印太事務協調官Campbell 已聲明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指不支持「華獨」領土包括金、馬二島的「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一群疫情中體認「唯有擁有自己建立的政府,台、澎住民才能同舟共濟」的台灣建國倡導者與志工,除了要表達無法認同本土政黨立委們仍熱衷修改「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一部前中國憲法,也要依據有關台、澎國際法事實對台、澎住民提出下述公開呼籲:

壹、不同於「本來就是中國人領土」的滿州,即便無開羅宣言,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也能立即歸還中國。台、澎基於:a. 台灣島為台灣原住民族(平埔與山地共20族)領土,非漢人領土;b. 雖然1683年清帝國據台後,閩、粵沿海人民渡海來台,巧取豪奪原住民族土地開墾家園,台灣成為清帝國殖民地,但1895年清帝國(1858年也將其黑龍江以北領土割讓俄羅斯)經由馬關條約已將台、澎割讓日本;c. 從未是1912年才創立中國的領土,依國際法,戰後其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必須經由對日作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戰後條約作出決定,並非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所欺騙台、澎住民,依據錯誤地將台、澎視為「也是日本竊取自中國人領土」的同盟國軍事會議後新聞公報(所謂開羅宣言)。因而,正如19552月英國外相 Anthony Eden 的聲明:首先,開羅宣言是戰後台灣[應該歸還]中國的[意向聲明],然而,事實上,[歸還並未發生];第二,19459月中國軍隊在同盟國盟軍最高司令指揮下,自日本人手中取得台灣施政權,但它既不是割讓,也與「主權變更」這個問題無關,在進一步安排未作出前,安排蔣介石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不構成台灣已成為中國領土;第三,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但這樣並非說台灣與澎湖主權已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因而就英國政府而言,台灣與澎湖主權「法律上不明確或已受到傷害]。由於違反「進行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佔領地主權」<軍事佔領國際法>194510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依據中國戰區美軍總部「台灣佔領計劃」成立的代表同盟國「軍事佔領」台、澎當局對台、澎住民廣播「自即日起,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所有的土地和人民都被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國民黨政府)主權之下」、19461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台灣人自19451025日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19474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712月南京中華民國政府發佈「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全都是「偷渡台、澎主權」的作為。

貳、雖然依據1949年底中國內戰潰敗後輾轉落腳台、澎只是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隨著歲月它下述「政權屬性」的變與未變:(一)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都是「中國」這個國家其政體或政權的名稱,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未追認開羅宣言,戰後台、澎未成為中國版圖,19524月和約生效後,對台、澎住民而言,它只是一個「先偷渡台、澎主權,後流亡佔領台、澎」前中國政權,不是一個名叫「中華民國」的國家 ;(二)它流亡佔領台、澎過30年後,雖然中共仍任由它佔領著中國領土金、馬二島,但基於:a. 它無可能回中國;b. 它聯合國「中國代表權」197110月已被聯合國大會廢除;c. 它流亡台北總統、立委、國代等「前中國政權遺緒」(所謂法統)已凋零殆盡;d. 作為太平洋戰爭原日本領土(含台、澎)主要佔領國的美國其國會〈台灣關係法〉已聲明:自19791月起,美國不承認「當前治理台灣當局」是「中華民國」,它「前中國政權」的政權屬性已斷裂 ;(三)19965月首任民選總統李登輝就職後,基於:a. 1949年發佈的台、澎戒嚴令1987年終於終止;b. 它全體立委與總統已全都經由「住民直選」產生,它「流亡佔領台、澎」的政權屬性已式微 ;(四)本土政黨20005月成為它執政黨後,它「國民黨一黨專制」也已結束 ;(五)但,由於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7年所頒佈「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法條它仍繼續搬弄,194510月後,它「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的政權屬性未變;19472月後,它「全島機槍掃射將台、澎強置於其主權之下」的政權屬性未變。因而,2016年民進黨終於成為「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它立法院過半數後,「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法條就應該已是「已能自己當家作主」台、澎住民「必須與能夠」訴諸戰後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澎主權歸屬未作出決定,開羅宣言同盟國未考慮到的台、澎住民戰後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應被視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已歸還台、澎住民進行清理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歷史殘餘。然而,台、澎卻原地踏步,因為住民陷落在下述「集體平庸」中:a.「偷渡台、澎主權」政權教科書已使得許多台、澎住民的國家認同背離了自己的領土;b.「偷渡台、澎主權」政權政府體制內的職位已使得許多台、澎住民的國家認同背離了「台、澎戰後未成為中國版圖」的國際法事實;c.「偷渡台、澎主權」政權的民主化竟然使得民進黨認為領土包括「主權歸屬仍未定」台、澎與中國領土金、馬二島的「中華民國台灣」已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d. 即便台、澎住民已二度完成了讓民進黨成為立法院過半數台灣絲絨革命,民進黨竟然未能查覺:已是台、澎住民「必須與能夠」訴諸戰後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進行清理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7年所頒佈「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法條,並且於自己領土建立自己的政府時刻。

參、聯合國會員國資格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作為擁有國家主權國際法法人,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簡稱State)必須持有 4 要件:a. 固定住民;b. 一定界限領土;c. 一個政府(英國國際法權威學者奧本海 Oppenheim 指出此政府必須是住民自己成立主權政府); d. 有能力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因而,台灣(含澎湖,不含金、馬二島)未能申請入聯與成為聯合國附隨組織會員國的原因,並非由於聯合國2758決議文(其實此決議文無關台、澎與其住民),而是因為:a. 台、澎住民的國籍仍掛在一個前中國政權下;b. 除了戰後台、澎主權歸屬仍未定,眼前台、澎也仍處在被佔領下;c. 搬弄一部前中國憲法的台北「中華民國政府」並非台、澎住民自己成立台灣主權政府,即便它已民主化;d. 它未能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它仍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

肆、基於:(一)雖然有關「如何完成戰後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舊金山和平條約〉起草人杜勒斯曾指出:明智變法是留待未來以本條約以外的其他國際處理機制解決,然而,由於韓戰爆發前美國對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一系列「偷渡台、澎主權」的作為持「有如默認」的態度,美國一直有其困難就「如何完成戰後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進一步發言 ;(二)美國為了與中共建交而推出的「一中政策」,由於其指涉只是兩岸中國人(即一是中共,一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事實無助「台、澎不是中國人領土;金、馬不是台、澎住民領土」問題的解決,因而,台、澎住民尋求經由「於自己領土建立自己的政府」完成「戰後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並且使得台灣能夠成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除了「自己訴諸」戰後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別無他途。

伍、有待台、澎住民(包括已安身立命於台、澎中國內戰移民)心靈的覺醒 :

(一)的確許多台、澎住民194510月歡迎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但這是被此政府欺騙,未能了解開羅宣言其實只是同盟國戰後「意向聲明」,並非條約下的作為,而被欺騙下的作為,台、澎住民有將其收回的權利。

(二)台灣只是被流亡佔領台、澎「中華民國政府」捲入與中國間領土糾葛。而即便此「當前治理台灣當局」它「前中國政權」的政屬屬性已斷裂;它「流亡佔領台、澎」的政權屬性已式微,尋求化解與中國間領土糾葛,仍有賴台、澎住民「自己清理」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7年所頒佈「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法條,並且完成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金、馬二島撤軍。

(三)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的意涵是:美國不支持「華獨」領土包括金、馬二島的「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美國「維持兩岸現狀」的「兩岸現狀」指的是「兩岸互不隸屬」;美國從未反對台、澎住民訴諸戰後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改變台、澎現狀。

(四)由於台、澎住民進行清理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7年所頒佈「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法條的作為,不能被視為「台、澎在已是中國版圖下尋求自中國法理獨立」,中共如何反對? 而如果戰爭因而發生,戰爭會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必須處理國際事件。

(五)畢竟,就台、澎住民而言,「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民主化其最大意義在終於有一天,本土政黨能夠取代外來政黨成為台灣國會過半數,並且於國會啟動「台灣國家體制改變正義」,而如果未能走到這個地步,「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民主化其實只是延長一個「偷渡台、澎主權」政權的歲月。

(六)基於民主基本原則:國會議員於民主最高殿堂,依據人民意志,並且經由民主程序,啟動「國家體制改變正義」不受任何體制或條文限制。能夠名正言順地啟動「台灣國家體制改變正義」的機構為台灣國會(立法院),非一個「偷渡台、澎主權」政權其總統府。

陸、所謂「台灣問題」是「台、澎主權歸屬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至今仍未定」國際問題。為了仍不是國際社會一個主權國家(State)台灣困境能夠化解;為了唯有台、澎住民自己清理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7年所頒佈「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法條,並且完成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金、 馬二島撤軍,戰後台灣與中國間領土糾葛才能化解;為了唯有台、澎住民自己經由「於自己領土建立自己的政府」,完成「戰後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台灣海峽的和平才有可能,台、澎住民採取行動要求本土政黨立委們,擺脫被流亡佔領台、澎「中華民國政府」灌輸「中國內戰」思維,提出〈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以及〈你是否同意此決議文?〉公民投票案(plebiscite),事不宜遲。

柒、〈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建議稿)

2350萬台灣與澎湖住民茲依據 :

(一)雖然一度成為清帝國殖民地,台、澎並非漢人固有領土,更非1912年才創立中國的領土。太平洋戰爭後,依據聯合國憲章「自決」原則,日本殖民地台灣與澎湖其住民持有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無可置疑。

(二)由於自19451025日成為太平洋戰爭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地到現在,台、澎主權歸屬一直未完成,台、澎當前國際法法律地位仍然是主權歸屬仍未定太平洋戰爭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地。

(三)中華民國軍隊違反「進行軍事佔領軍隊不得對佔領地人民征兵」<軍事佔領國際法>,於台、澎徵兵超過60年後,由於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灣與澎湖的「工作」,應被視為實際已經終止。

(四)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澎主權歸屬未作出決定,同盟國開羅宣言未考慮到的台、澎住民戰後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應被視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已歸還台、澎住民。

(五)1960年聯合國〈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

宣示啟動下述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

(一)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維護台灣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維持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的法令外,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終止運作,而任期中中華民國政府總統成為台灣看守元首。

(二)台灣看守元首宣佈: 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完成中國領土金、馬二島撤軍,以及二年內金、馬住民得仍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三)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駐守卻不是台、澎住民領土的東沙島、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看守元首提交聯合國裁決。

(四)台灣看守元首召集各族群代表、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二個月內委員會得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五)由現行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選區,各選區選出兩位代表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二個月內「台灣制憲大會」得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二個月內進行〈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

(七)<台灣憲法〉取得過半數決公民投票複決通過後,三個月內新國家國會、新國家元首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立法院週邊靜坐請願的一群台灣建國倡導者與志工 2021 0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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