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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透過香港,中國可以長臂管轄到台灣企業,以及台灣擷取人民資料。
文化部雖然有動作,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仍有漏洞。
文化部出手 禁台蘋「跨境資料傳輸」
自由 20211221
香港政府先前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算台灣「蘋果日報」,針對香港法院指派清算(盤)人處理台灣蘋果日報相關資產一事,有民間團體擔心台灣蘋果日報與壹週刊檔案若一併遭到點交,可能造成採訪個資外洩。對此,文化部昨表示,已函令限制「不得跨境資料傳輸」。
台蘋:處置必符合中華民國法律
台灣蘋果日報發出兩點聲明指出:「(一)香港壹傳媒清盤人目前並未要求《蘋果新聞網》提供任何採訪資料及員工個人資料,《蘋果新聞網》迄今亦未主動提供該等資料;(二)《蘋果新聞網》針對香港總公司清盤事件,於現在及未來之處置做法上,必將顧及香港及台灣分公司所有人員權益,同時以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處置。」
文化部指出,早在報載港府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算台灣蘋果日報申請之際,即多次召開會議,就各法規面向密切討論,同時去函台灣蘋果日報表達文化部願意全力協助之意,以及函請國發會就「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法律解釋,且參酌民間團體陳情及建議,文化部提出以下回應及方案,並正式發函台灣蘋果日報:
一、依據我國「港澳條例」四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四○二條規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並無效力,亦即指定清算(盤)人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且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台灣蘋果日報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二、為保護國家利益及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資的所有當事人權益,文化部依我國「個資法」第廿一條規定,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三、文化部將請蘋果日報依據「個資法」第十一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台或費用,文化部將予以協助支應。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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