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有「當然的反方」?
為了公投能動用政府資源,行政院長發明法律以外的名詞,稱政府是公投「當然的反方」。這樣就可以堂皇的乘坐行政機四處輔選。
這是好疑問:政府一定是公投的「當然的反方」?所謂的當然,是「不用說,毫無例外,必然如此」的意涵。
馬上,有人舉出2004年的例子,當時的政府對於公投的立場是「正方」,而且是蔡英文領銜正方的辯論。
這是「特例」,特例的意思是,本質上奇怪,但確實發生過。這是,政府發動的公投,並非一般意義的公投。
〈公民投票法〉第14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第16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此,蘇貞昌的「當然的反方」之說,放在台灣的〈公民投票法〉下,就明顯不對了!
不知是否因為年紀大,或權力大所以學問大,蘇貞昌常常這樣信口開河,上一次是在國會答詢時聲稱的法國沒有地震也沒有斷層——院長當下唬住了立委,卻於事後道歉。
但擺在直接民權脈絡下,政府是否為公投「當然的反方」,確實有討論空間。
根據民主政治理論,政府權力的產生次序是:民意→立法→行政→司法。
政策,通常是行政部門擬定與執行,當然是不違背立法部門的決議。創制公投,是民意針對立法部門;複決公投,是民意針對立法部門或行政部門。
因此,當直接民意出籠(公投),行政部門應為何種態度?
有些公投,是本屆政府的主要政見,這時候「當然的反方」,才有道理。
有些公投案的對象,是長年的法規或政策,說不定是時空環境改變了才出現公投,這時候,行政部門還是「當然的反方」?假使不是「當然的反方」,行政部門應有的態度是說明清楚、資訊公開後等待公投結果,而不是「當然的反方」。
因為「當然的反方」一語的當然是「不用說,毫無例外,必然如此」,此處我們見到權大學問大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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