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意思是,大學校長有法律明訂的任用標準,軍事學校校長則以命令定之。
大學校長資格早有有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六年的資格標準,但未被注意。想讓軍事學校校長的標準比照升級,就被誤解。
要比照的可能原因是,軍事院校校長是冷衙門,升官失敗的閒缺。於是,軍事院校可頒發大專院校等級的證書,但軍事院校校長常只有專科學歷,頒發碩博士學歷學生。
總是怪怪的~~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
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獨立學院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曾任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長之資格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外,各校得因校務發展及特殊專業需求,另定前二項以外之資格條件,並於組織規程中明定。
發現自己可以協助分辨的常識很少,慚愧、汗顏。
回覆刪除TW Democracy志工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