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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大案,多是無罪

看來看去,公訴案件的離譜判決,問題不一定出在法官,反而,檢察官更有機會、嫌疑更大。

每項罪刑都有前提ABC,只要缺乏其中一項前提,罪刑就不成立。這是保障人權的制度設計。

但當案件出現,檢察機關盤整證據時,想要玩法的人可以僅起訴某些「欠缺完整前提」的案件。法官基於不告不理,雖明知改起訴其他罪刑可能更好,卻無權如此做,僅能就檢察官起訴的罪刑與事實審判。

這就是被法官與社會嫌棄的檢察官粗糙起訴,背後可能還有深意。

於是,法官就成為檢察官的替罪羔羊,就會出現明明有巨大金錢漏洞或罪嫌,法律上卻只能判無罪。

有別於部分國家的行政官設計,檢察官在我國雖然是司法官,但因為檢察一體,與基於憲法獨立審判的法官終究有別,尤其具有行政機關性質的單位,能不能獨立行使職權是個疑問。

當然,法官假使主觀上有意開脫,也會發明新的法律原則,「實質影響力說」就是一個。這個實質影響力說,適用到陳總統身上,卻不適用到馬總統身上。這是法官個案的自由心證(註:民事才有自由心證、刑事採嚴格的證據主義),不涉及他案。

也是堂堂「合法」的行為。

於是,構成了我們司法部門對於重大案件的闇黑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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