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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20210531:國際法巨人 James Crawford 的法律人生 換日線 20210630

【縛雞之見】
多謝網友Hoxflang5報知。
要學習國際法,先要至少對法理學有熱情,因為國際法是一種在許多案件與原則中找出路的學問,不單純是找法條去適用的實踐。

由於James Crawford的專業代表領域之一是國家建立與地位,本文不免強調了這部份。本文提及James CrawfordD. P. O'Connell的相同主張:一領土當局未明確主張獨立,如何要求他國承認?這主張也被台灣派的國際法沿用。
實際上,連主張者都承認這套說法無法適用台灣,原因似乎沒有進一步說明。大概也無法說明吧?
在實踐上,扁的衝撞(一部份原因是James Crawford主張的受害者?)受重挫證明:台灣獨立不是沒有主張過,而是台灣當局無權利主張。

台灣地位問題,牽涉戰時國際法(佔領法),若不將這因素加進來,就永遠霧裡看花。連國際法大師也會誤入這一思考盲點。這可不是亂講,多年前阿輝(對,就是偉大的那位)問過美國某聯邦大法官,這位大法官有佔領法經歷。他思考一下回答:(台灣地位問題牽涉佔領法)是這樣沒錯。
總之,授權與權力移轉(shift of power)是解題關鍵。

他的著作影響了台灣的國際地位!國際法巨人 James Crawford 的法律人生    換日線 20210630

前國際法院法官 James Crawford 於今(2021)年 5 31 日過世,享年 73 歲。這位澳洲籍劍橋大學教授過世的消息引起國際法學界的惋惜,他堪稱是當代國際法權威之一,而台灣國際法學界也對他相當熟悉,因為他曾在《國際法中國家的創造》著作中,以法理分析台灣在國際法下的主體地位,成為當今國際法學界認定「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的主流見解。

以下,本文將回顧 James Crawford 的生涯,與和台灣的關係。

成長及學術背景

James Richard Crawford 1948 11 月出生於澳洲南方小城市 Adelaide 的平凡家庭,Crawford 是家中 7 個孩子中的長子,父親是汽車銷售公司的負責人,母親是一名護士。1971 Crawford 於在地的 Adelaide 大學畢業,取得法學士學位。

Crawford 在畢業時獲得獎學金,使他能夠在畢業後前往英國牛津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國際法。據 Crawford 的說法,他會想學法律的原因是古巴導彈危機,而會想學習國際法則是源於自己曾經參加澳洲的反越戰遊行而受到啟發。

自牛津大學畢業後,Crawford 1977 年回到 Adelaide 大學講授國際法和憲法,又從 1986 年起擔任雪梨大學的國際法教授,1990 年至 1992 年任法學院院長。1992 年,Crawford 當選為劍橋大學 Whewell 國際法教授,並在 1997 2003 年及 2006 2010 年間,擔任劍橋大學勞特派特國際法中心的主任。1992 Crawford 還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成員。
2012
年,Crawford 在澳洲政府的支持下被提名為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並於 2014 年經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的絕對多數票當選,從 2015 年開始任期,直至日前過世為止。

恩師 Ian Brownlie

在大學期間,Crawford 遇上爾後在國際法學界有名的 D. P. O'Connell 教授(註一),也開始接觸到國際法,不過 Crawford 曾表示他雖然在國際法上的思維有部分受到 O'Connell 的影響,但兩人的理念其實不同:Crawford 反對越戰,而 O'Connell 卻支持越戰

此外,雖 O'Connell 上課指定用自己的著作當教材,但 Crawford 更喜歡閱讀 Ian Brownlie 1966 年的著作《國際公法原則》(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至今都算是老字號的國際法教科書。

Crawford 大學畢業後前往牛津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恰巧 O'Connell 也獲任為牛津大學 Chichele 國際法教授,不過 Crawford 並沒有追隨 O'Connell 研究海洋法,而是找上一樣在牛津任教的 Ian Brownlie 指導。Brownlie 左傾的政治觀點及倡議人權吸引了 Crawford,使 Crawford 認定國際法是解決人類問題協調法則

在學術界,有些經典的著作除了作者本人會隨著時代的演進一直改版外,也可能會由自己的學生或學術後輩改版、更新內容。例如奧本海(L. F. L. Oppenheim)在 1905 年發行第一版的《國際法》上下兩冊,而勞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以該本書為基礎在 1955 年發行了第八版《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I: Peace),在 1992 年由 Robert Jennings Arthur Watts 發行第九版。
Ian Brownlie 為自己的著作《國際公法原則》改版至 2008 年第七版,2010 年車禍過世。Crawford 2012 年發行了第八版的《Brownlie 的國際公法原則(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為這本經典著作得以持續與時俱進。

另一件有趣的巧合是,1992 Crawford 當選為劍橋大學 Whewell 國際法教授,恰巧同時間老師 Brownlie 也擔任牛津大學 Chichele 國際法教授,這兩個頭銜都是一個時期只有一位傑出學者能夠擔任。

著作影響台灣國際地位

Crawford 在牛津大學唸書時,一度無法抉擇要研究哪個領域以及找哪位教授指導,因曾經在閱讀 Ian Brownlie 的《國際公法原則》時,由於書中提到國際法下建國的文獻不足,因此 Crawford 決定要找 Brownlie 指導研究關於國家創建及國家地位的論文。

雖然 Brownlie 起先認為這個題目過於龐大,不是一個博士生能夠駕馭的,想要勸退 Crawford,然而在 Crawford 的堅持下,Brownlie 還是接受了這個題目。

Crawford 在牛津畢業回到澳洲後仍持續努力發展自己的博士論文,並在 1979 發表《國際法中國家的建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此著作更在 1981 年獲得了美國國際法學會的優異獎。Crawford 2006 年發行第二版此著作對許多國際上有爭議的國家主體進行分析,包括梵蒂岡教廷、香港、科索沃、巴勒斯坦以及台灣此書對於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有深度的分析,以國際法的角度,從歷史脈絡到現狀剖析台灣的主體地位,他的見解也成為當今國際法的主流見解。

Crawford 認為,國家只要具備領土、人民、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即便沒有得到他國的承認,仍不影響成為一個國家,不過台灣卻是例外台灣從不明白宣示自己是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而一個國家的地位必須是該國明確主張自己的主權,難以用模糊、迂迴的方式表達。以長期歷史來看,台灣皆缺乏脫離中國的明確主張,因此台灣的法律地位只能落在中國統治之下。即便台灣事實上已具備國家的要件,但台灣從不明白宣示自己是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所以世界各國普遍不承認是台灣是國家,因此台灣終究不是一個國家。

國家責任條約草案解鎖

1992 年,Crawford 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成員。國際法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簡稱「ILC」)是從事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工作的聯合國大會的輔助機構,許多聯合國條約的草案都是由 ILC 草擬的。

1994 年,Crawford 主持 ILC 有關國際刑事法庭的工作小組,草擬規約草案。雖 Crawford 並未參與到規約完成,但也為 1998 年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起了開頭。

1997 2001 年期間,Crawford 擔任國家責任問題特別報告員,完成重要的《國家不法行為責任草案(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Crawford 曾經受訪表示,對於自己最自豪的著作,就是《國際法中國家的建立》和《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這個議題早在 20 世紀初就已被視為國際法重要議題,聯合國在 1948 年成立 ILC,也將國家責任視為首要處理的議題之一,並從 1956 年開始研究國家責任。Crawford 1997 年開始擔任特別報告員,是第五位負責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的特別報告員。

1998 2000 年期間,ILC 審查並通過完整的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也將內容提交給各國政府徵求意見,最後在 2001 ILC 第五十三屆會議上通過最後版本草案,Crawford 也完成草案的逐條釋義。此共 59 條的草案共分四個部分:

  1. 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含一般原則、行為歸責、違背國際義務、一國對另一國行為的責任、解除行為不法性。
  2. 一國國際責任的內容:含一般原則、損害賠償、違反強行規定的義務。
  3. 一國國際責任的履行:一國責任的援引、反措施。
  4. 一般規則。

1980 年的美國控伊朗案為例,伊朗武裝份子和學生對美國駐德黑蘭大使館發動武力攻擊,並狹持人質,伊朗政府沒有試圖阻止或解救人質,國際法院認定武力攻擊雖是私人行為,但伊朗政府允許他們的行動持續進行,因此可將武裝份子視為伊朗政府的一部分,此狹持人質的不法行為可歸責於伊朗,伊朗政府負有國家責任

即便這份草案並沒有正式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條約,不過內容已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應用標準,包括國際法院也是依照此草案內容作為認定國際糾紛的依據。

國際法實務戰績斐然

James 自英國回澳洲任教,剛好國際法學者 Elihu Lauterpacht(他父親是鼎鼎大名的勞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實證主義國際法學者)在 1975 1977 年間前往澳洲擔任外交部法律顧問,期間曾舉辦幾次國際法學者會議,Crawford 也參與其中,並在期間認識了許多政府官員,種下 Crawford 參與公共事務的緣分。

1982 1984 年間,Crawford 受邀擔任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成員,研究原住民習慣法。過程中,Crawford 認為原住民習慣法過去未得到澳洲一般法律的承認但原住民應該對於承認和形塑自己的習慣法有最終的決定權──這些經歷也影響了 Crawford 後來在國際舞台上致力強調國際法的人性觀點

Crawford 1979 年取得澳州律師資格,並於 1997 年成為高級法律顧問,又在 1999 年進入英國律師協會,也讓他能夠發揮國際法專才。

之後也在參與許多國際法實務工作,他至少處理了 135 件國際法院、國際法庭、仲裁和擔任專家證人的案件,其中還不包括其他各種專家報告,以及前述的擔任 ILC 特別報告員。他參與過的他在國際法院(ICJ)著名案件,包括 1995 年葡萄牙訴澳洲的東帝汶案、1996 年威脅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1997 年匈牙利訴斯洛伐克的攔河堰計畫案(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2004 年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2014 年澳洲訴日本違反國際捕鯨公約案等等。

2008 年,科索沃單方面宣布從塞爾維亞獨立,經塞爾維亞要求,聯合國大會把此問題提交國際法院,請求國際法院做出諮詢意見:「科索沃臨時性自治機構片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而代表英國的 Crawford 在進行口頭辯論時(註二),展現幽默的口才:

「庭上,『我是一個忠誠但心懷不滿的南澳大利亞人。我在此宣布南澳大利亞獨立。』請問發生了什麼事嗎?完全沒有。我在您面前犯了國際不法行為嗎?當然沒有。我是否做了一個無效的行為?很可能。我沒有代表南澳的權限,也沒有人會響應我的號召。⋯⋯因此認定單方面宣布獨立是非法,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國際法院最終的結論與 Crawford 一致,認為科索沃單方宣布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國際法院本案只就「科索沃單方宣布獨立是否合法」加以分析,至於「單方宣布獨立是否就可以合法成立國家」,法院不予討論)

身為國際法院法官的視野

Crawford 2015 年開始擔任國際法院的法官,也是史上第二位澳洲籍的法官。

身為國家責任條款的草擬者,國際法院又是處理國家責任的主要場域,不過 Crawford 卻未認為自己是扮演在國際法院發展國家責任法的重要角色。

Crawford 認為,國際法院個別法官的職責並不是解決世界的問題,而是處理眼前的個別案件;並表示,他將自己對於國家責任的立場帶入個案做判斷,法院裡的其他法官也是一樣,而法院的程序是集體的,他自始自終的權利就是憑著他在有權審理的案件中,憑藉著論理的強度用自己的觀點影響法院。

Crawford 也似乎否定國際法官有可以超越政府意識、發展國際法的權力。他認為國際法院法官的角色是適用法律條文並告知律師應是用哪些條文,誰簽訂了哪些條約、誰沒有、條約要如何解釋,這些問題是有標準答案的而法院的功能並非產生全球綜合的法律規範,而是以正確的方法適用法律規範及次級規則法院如此可以與其他規則共存,但並沒有賦予法官憑藉著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改進事物。

即便是對於人權議題,他認為人權主要是以條約形式體現,自己是偏向實證主義者,因此身為法官的職權,就是適用條約條文、並受到條約拘束。若是不受條文拘束,那法官就是超越自己的職責

對於國際法院雖是一個司法機構,但是法院的決定是否會受到政治問題影響,Crawford 認為,國際法院往往是處理政治上嚴重的議題,政治也往往會對法官有所影響,不過在判決階段進行辯論時,法院還是必須回歸案件事實詳細討論,此時政治雖並未消失,但也漸漸消退。要主張判決是出於政治動機很容易,但其實判決仍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完成的。

國際法大師轉身謝幕

James Crawford 一生豐富的經歷,走過國際法的學術和實務領域中的頂端,為當今的國際法領域帶來許多精彩的貢獻。當 Crawford 法官過世時,學界無不惋惜,不難看出世人對 Crawford 的肯認與貢獻。

Crawford 承認即便國際法存在著弱點,但他仍樂觀地認為對於全球性問題是必須予以協調的,而法律手段是協調的關鍵方法,雖然不是唯一的方法,但終究是一種方法。不要把我們所擁有的扔掉,因為如此會使我們所擁有的產生問題;並且一旦我們沒有了它,問題會更糟。」

註一:D. P. O'Connell 在台灣學界也有一定知名度。他曾經在 1956 年發表著作《台灣與中國的承認問題(Formosa and the Chinese Recognition Problem)》,分析台灣主體地位。他指出「任何政府都只能就他自己的主張而被承認(a government is only recognized for what it claims to be)」,因台灣不主張自己是國家,因此國際社會無法將台灣視為一個有別於中國的獨立主權國家。

註二:國際法院因聯合國大會要求而針對重要法律問題做出諮詢意見前,會先詢問會員國針對此議題的看法,而在言詞辯論程序,除了當事國(本案的塞爾維亞與宣布獨立的科索沃),也會有其他國家參與、表達自己針對此議題的看法。本案中,英、美、法、中、俄、德都有派代表表示意見,各國代表也不少權威國際法學者,除了 James Crawford 代表英國外,Malcolm Shaw 代表塞爾維亞、Vaughan Lowe 代表賽普勒斯、Harold Koh 代表美國、薛捍勤代表中國。

 

 


2 則留言:

  1. 國際法的條文講的是應然 ;
    國際法的執行作的是實然 ;
    讓實然變成應然才叫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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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心中一定要有「不斷進步」(那怕慢一點也沒關係)的堅持,
      那種只見每天(嘴上拼輸贏)的,注定對「文明」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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