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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美國憲法的總統選舉規定

【縛雞之見】

關鍵字是「合眾國公民」(第24修正案:公民才有選舉權),「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與「參眾兩院全體議員」。
支持者攻入國會,會不會不符合前兩項條件?
假使如此會延遲美國總統的誕生,那就是眾議院議長擔任臨時總統。現在恐怕會發生這種事情:美國大亂。
此時,中國又會趁美國三軍統帥的交接不明時全面出擊,歐洲、伊朗、香港、印度、對內等等。怕亂局會輪到台灣。


美國憲法第二條
第一款

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總統和具有同樣任期的副總統,應照下列手續選舉:
每州應依照該州州議會所規定之手續,指定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之參議員及眾議員之總數相等;但參議員、眾議員及任何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
各選舉人應於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會,每人投票選舉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全體被選人名單,註明每人所得票數;他們還應簽名作證明,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於參眾兩院全體議員之前,開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如同時不止一人得票過半數,且又得同等票數,則眾議院應立即投票表決,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眾議院應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樣方法選舉總統。但依此法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於總統選出後,其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時,則應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國會得決定各州選出選舉人的時期以及他們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國一律。
只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可被選為總統;凡年齡未滿三十五歲,或居住合眾國境內未滿十四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
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應由副總統執行之。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及副總統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復,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
總統得因其服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俸給,在其任期之內,俸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內,自合眾國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受其它報酬。
在他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我鄭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十二條修正案 (一八四年)

各選舉人應在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合,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居民。選舉人應在選票上寫明被選為總統之人的姓名,並在另一選票上寫明被選為副總統之人的姓名。選舉人應將所有被選為總統之人和所有被選為副總統之人,分別開列名單,寫明每人所得票數;他們應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獲得總統選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眾議院應立即從選為總統之名單中得票最多但不超過三人之中進行投票選舉總統。但以此法選舉總統時,投票應以州為單位,即每州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如選舉總統的權利轉移到眾議院,而該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選出總統時,則由副總統代理總統,與總統死亡或憲法規定的其他喪失任職能力的情況相同。(And i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choose a President whenever the right of choice shall devolve upon them, before the fourth day of March next following, then the Vice-President shall act as President, as in the case of the death or other constitutional disability of the President.)得副總統選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當選為副總統。如無人得過半數票,參議院應從名單上兩個得票最多的人中選舉副總統。選舉副總統的法定人數為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當選副總統者需獲參議員總數的過半數票。但依憲法無資格擔任總統的人,也無資格擔任合眾國副總統。(But no person constitutionally in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shall be eligible to that of Vice-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第二十條修正案 (一九三三年)

第一款: 如本條未獲批准,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應在原定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結束,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期應在原定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結束,他們的繼任人的任期應在同時開始。
第二款: 國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一次,除國會依法另訂日期外,此種會議應在一月三日正午開始。
第三款: 如當選總統在規定總統任期開始之時已經死亡,當選副總統應即成為總統。如在規定總統任期開始的時間以前,總統尚未選出,或當選總統不合資格,當選副總統應在有合乎資格的總統之前代理總統職務。倘當選總統或當選副總統均不合乎資格時,國會得依法作出規定,宣佈何人代理總統,或宣佈遴選代理總統的方法。此人在有合乎資格的總統或副總統前,應代行總統職務。
第四款: 在選舉總統的權利交到眾議院,而可選為總統的人有人死亡時;在選舉副總統的權利交到參議院,而可選為副總統的人中有人死亡時;國會得依法對這些情況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一九五一年)

第一款: 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於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者,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超過一次。但本條不適用於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也不妨礙在本條開始生效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或代行總統職務的任何人,在此屆任期屆滿前繼續擔任總統就職務或代行總統職務。
第二款: 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四分之三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別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修正案 (一九六一年)

第一款: 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特區,應依國會規定方式選派:
一定數目的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特區如同州一樣,其選舉人的數目等次它有權在國會擁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的總和,但決不得超過人口最少之州的選舉人數目。他們是各州所選派的選舉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選舉人,但為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目的,應被視為一個州選派的選舉人;他們應在特區集會,履行第十二條修正案所規定的職責。
第二款: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第二十四條修正案 (一九六四年)

合眾國公民在總統或副總統、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人、或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的任何預選或其他選舉中的選舉權,不得因未交納任何人頭稅或其它稅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剝奪。(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in any primary or other election for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for electors for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or for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in Congress,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State by reason of failure to pay any poll tax or other tax.


二十五條修正案 (一九六七年)

第一款: 如遇總統免職、死亡或辭職時,副總統成為總統。
第二款: 當副總統職位出缺時,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在國會全院均以過半數票批准後就職。
第三款: 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他不能夠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時,在他再向他們提交一份內容相反的書面聲明前,此種權力和責任應由副總統以代總統身份履行。Whenever the President transmits to the 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Senate and the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his written declaration that he is unable to discharge the powers and duties of his office, and until he transmits to them a written declaration to the contrary, such powers and duties shall be discharged by the Vice President as Acting President.
第四款: 副總統和行政各部或國會一類的其他機構的多數長官,依法律規定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利和責任時,副總統應立即以代總統身份承受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此後,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喪失能力的情況並不存在時,他應恢復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除非副總統和行政各部或國會一類的其他機構的多數長官依法在四天內向參議院 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總統不能夠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在此種情況下,國會應對此問題做出決定;如國會正在休會期間,應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時內召集會議。如國會在收到後一書面聲明後的二十一天以內,或如適逢休會期間,在國會按照要求召集會議以後的二十一天以內,以兩院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總統不能夠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時,副總統應繼續代理總統職務;否則總統應恢復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


2 則留言:

  1. 當年2008年預測美國內戰...最怕的發生...台灣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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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沒有一次作弊沒法趴斯的考試,如果有,就作弊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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