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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首長與議員的罷免制度應不同 蘋論 20210128

【縛雞之見】
操作之後,發覺有漏洞。那就修正。這是「社會實驗」的關鍵點。

首長與議員的罷免制度應不同     蘋論 20210128

二一 年才剛開始,就有兩波針對直轄市議員的罷免投票。這兩波的罷免,在最初的連署提案時,都是在韓國瑜遭到罷免之後,立刻由韓粉團體提出,因此被形容為「報復性罷免」。事實上,就提案連署的時間點、發動罷免的成員與組織、甚至罷免的理由、動員方式來看,這兩次的罷免案,的確成為宣洩情緒用的政治工具,再配合國民黨極化動員的結果。平心而論,罷免市長與罷免議員,雖然都是行使罷免權,但罷免對象的本質不同、背後的理由不同、產生對民主的影響也會不同。

在民主政治運作的本質中,行政權需對政策負責,而由立法權監督行政,再經由定期選舉由人民檢驗政黨。在這個簡單的邏輯之中,人民的選舉權在選舉行政首長時,是賦予行政機關的執政權;在選舉議會成員時,是賦予立法機關的立法和監督權

不僅如此,由於行政首長自組執政團隊,握有決策權,因此首長一個人就需要對整個行政區的政策成敗負責。議會機關是集體決策,要透過政黨發揮監督的集體力量,而且每位議員僅代表部分選民,有時候只是相對多數,甚至有可能是保障少數選民的精神下產生,本來就不是要求對整個選區負責。從權力類型、負責對象來看,首長和議員本來就有極大的差異

現制漏洞不利少數民意

再就選舉制度來看,縣市首長的選舉是採相對多數,大多數縣市在兩黨對決下,甚至要絕對多數方能當選。但縣市議員的選舉則是複數選區,如果應選名額多,有些時候代表少數民意的議員,在此制度下仍有當選的正當性。然而,依照目前的罷免辦法,不同的多數門檻所形成的當選正當性,卻有著相同的罷免門檻,背後有很大的悖論與漏洞

以韓國瑜和王浩宇兩位都遭到罷免的例子為例,韓國瑜當選市長時,是以89萬票,超過53%得票率當選,當時陳其邁只有74萬,大約44%的得票率。但在罷免投票時,韓國瑜則是有超過93萬的同意而遭到罷免。換言之,只是以民進黨的力量,並無法罷免韓國瑜,以結果來看還有約19萬的非陳其邁支持者出來投下同意罷免的選票。

但再以王浩宇為例,國民黨在2018年選舉時,在桃園第七選區共拿下超過9萬票,再加上偏藍的無黨籍議員,估計約11萬票,而此次同意罷免王浩宇的選票為8.4萬。亦即,無須中間選民,只需要政黨動員大約75的選民出來,就順利通過罷免案

這裡出現最嚴重的悖論以及罷免正當性的漏洞在於,罷免市長至少需要有一定比率的原支持者後悔,才有可能通過。也就是證明了市長的支持者至少一定比率的流失,才能形成罷免的正當性。但罷免議員卻只需要其他政黨的結合,超過門檻即可。現任議員即使原支持者一票未跑,還有可能增加,但只要少於敵對政黨的動員,就會遭到罷免。這個漏洞使得複數選區原本用以保障少數民意的機制,很容易成為報復性罷免的缺口

防報復式罷免傷害民主

最後,再就罷免的理由來看。議員的天職是為民喉舌、監督行政,而且可能只是代表少數利益,而非制訂決策、對政策負責。既然是「喉舌」、「監督」、「少數利益」,自然是以言論為主,尤其是兼顧少數民意的發聲,而非討好多數。但以「言論內容」當成罷免理由,就是一項和前述最大的矛盾了。

當前檢討罷免,很多韓粉或是在野黨支持者會以「雙標」反諷。但平心而論,首長和議員是兩種迥異的民意代表。權力類型不同、正當性與代表人民的門檻也不同,輕易發動「報復性罷免」,只是持續製造社會的對立。

是的,罷免是人民的權力,取得權力者也需要對權力謙虛。我們並不反對罷免,但現有的罷免機制既然存在漏洞,就應該因應不同對象來進行制度調整。如此既能維持人民行使罷免的權力,也能避免非理性的報復式罷免繼續傷害台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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