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對政治人物而言,道歉或不道歉,有很深的學問。
與自己無關的,趕緊明快道歉。與自己有關的,若能增加選票名聲,溫吞一下後道歉。至於與自己有關,確實是自己的錯,則死不道歉,或卸責下屬(如余文或科員)。
近日的台中捷運事件,台中市長「明快」的道歉。聞者曰:「根本不是她的責任。」對,正因為明顯不是她的責任,所以,可以道歉、趕快道歉。
另外,先前的雙丁事件。無論本人或當時的長官,「老丁」事件就是沒有人道歉。
「小丁」事件雖有人道歉,但代為道歉的,也不是行為人,但可以賺到不護短的名聲,雖然主觀上很不願意。後來還搞出統編事件,壞了一鍋粥。這時候,就卸責於科員了。即便第二次統編事件,也卸責於科員。
昨天起,更有監察院洩密事件。一監察委員跳出來說,資料沒有「直接」給我,所以我沒洩密。還有一位說,院長還沒上任,所以不應道歉。
沒有「直接」給我,也可能輾轉給我,因為電腦上的垃圾桶內有證據。雖無洩密,卻有散播疑慮(否則為何要刪除?)
另一位監委挺身護主,說長官當時未上任,不必道歉。明顯與「老丁」事件矛盾。
在這位監委心中,李登輝代表政府向228受難家屬道歉,或柯林頓向印地安原住民、太平洋戰爭時期的日裔美國人道歉,就變成不明事理了嗎?
不明事理的是監委,也可能會是院長。監委忘記或混淆了法人與自然人之分,如何扮演正確角色?
總之,機關發生洩密,除當事人要負法定責任(甚至刑責)之外,機關主人也要代表機關向社會致歉。只要想通台中市長的「兇手雖然不是我,我的道歉可以賺名聲」的道理,道歉根本是簡單事。除非,將自然人(自己)與法人(機關)劃上等號,那就是「朕即國家」、「我就是我的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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