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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轉型正義的基礎工作 陳儀深 20201225

【縛雞之見】
促轉會建立資料庫彙整工作,在「轉型正義資料庫」的「常見問答」中,「為什麼處置政治案件的軍事審判是不法與不當的?」見到6大理由。
https://musou.watchout.tw/read/XWMjYWwwNYRfe1EOz77a?fbclid=IwAR09ov-j_NTEptGIs6gCJVHnhL2NtteQ8jY2o2fe-AbmY_tkATCCYEy3qJw

我有感動到,轉型正義,真的做得很好。清黨產,是一回事,雖然具有政治上的利益。但,把真相暴露出來(包括人名),才是最重要的。作者名之為「基礎工作」,恰如其份。


實際上,軍事審判並非司法審判。軍事審判外表看起來是司法,實際上卻只是行政權(軍事)的附屬。而在憲政體制下,司法權應該是與立法權、行政權鼎足的一腳。因此,所謂的「過苛」,本是「軍事審判」的性質。但這是就制度而言講的。
繼續追問的問題有兩項:
1. 
為何軍事審判持續那樣久?(1945-1990s~)
2. 
為何最高長官需要直接下令各個案?
3. 
刑度的過苛的必要性。
呂昱案的時間在1971年,當時台灣已經平定很長一段時間(相對於戰爭動亂)

https://musou.watchout.tw/read/XWMjYWwwNYRfe1EOz77a?fbclid=IwAR09ov-j_NTEptGIs6gCJVHnhL2NtteQ8jY2o2fe-AbmY_tkATCCYEy3qJw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有一位大川 周明(民間人士、日本民族主義者,參與策劃滿洲事變、侵佔滿洲。)
受審後,因患精神病停止審訊,不起訴處分。顯然,蔣介石的介入答案是過苛的,無必要性。
因此這兩個疑問,觸及的是「人的選擇」,意思是最高長官介入、刑度過苛的必要性。
蔣介石等人在此的責任,當然就不可閃躲了,即便就形式上而言,蔣介石具有合法性,但欠缺正當性,是不容諱言的。
這點,就是包括戰後的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所建立的原則之一,主張不得以長官命令而免除自己的責任:人人自有良心的抉擇。自然法得對抗實定法。
這是未來轉型正義委員會,進一步的外溢目標吧?
另外,應該要小心:以後相關人(包括主要是加害者的繼承人)會以隱私來主張「公益上的暴露是不當的」,從而主張補償。

轉型正義的基礎工作     陳儀深 20201225

「統中會案」史料彙編出版序

本人有幸曾在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應邀參加促轉會舉辦的「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發表會,該資料庫彙整收錄約一萬名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資料,歷時一年多,檢視政治檔案、統計受裁判人姓名與人數,並識別參與案件審理的軍法官、軍事檢察官的姓名與職稱,予以編碼建置成為資料庫。值得注意的數字是:受裁判者的省籍部分,本省人約五五○○人、外省人約四三○○人;軍事審判體系參與最多者為蔣中正(審理三一九五人)、周至柔(二五○六人)、桂永清(一二四一人)。儘管收錄人數有待擴充(因軍法審判與立案監控的受害人數估達一萬八千多人),但促轉會在國發會檔管局以及文化部人權館的協辦下,有此難得的成績,正可驗證蔡總統處理轉型正義的政見,所謂「框架立法」是正確的方向

記得上述發表會有邀請「統中會案」的受難者呂昱先生講話,他說已經出獄三十多年,今天從資料庫才知道他的案子經過十六次審理、發生兩次轉折:一次是國防部撤銷原判十五年重新審理,一次是送到總統府才決定最終刑度。

資料庫是分析性的,檔案彙編則有「觸摸歷史」的感覺。茲將「統中會案」的特殊性略加說明。首先,本案的成員多為學生,被判刑者年齡皆介於十八至廿五歲之間;其次,當時的政治案件多以台獨案或匪諜案來處理,然而「統中會案」的起訴書中,明確指出許席圖等人所籌劃的統中會,是以「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為宗旨,最終仍以意圖顛覆政府起訴之。最後,本案的「主謀」許席圖在受拘捕期間,精神狀態日趨失常,實已涉及應依法停止審判,可是,當時蔣中正總統卻如此批示:「許席圖主犯不論其是否精神分裂症,既係主犯,不得停審,應判處死刑,餘照甲案辦理。」甲案就是把周順吉、呂建興(呂昱)、莊信男判處無期徒刑,乙案是「姑念無知,獲案時尚知悔改,減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今日台灣社會討論轉型正義的課題,仍有人說戒嚴時期「為了反共、保衛國家安全,有時傷害人權是不得已、免不了的。」然而從本輯史料彙編可以具體看到:警察以誘騙強迫的方式取得自白,警總以自白書為論罪根據,而被羅織建立鬼湖武裝根據地進行叛亂的許席圖,不瘋也難,雖有母親的陳情與力爭,蔣中正總統仍判他死刑。這些都是不得已或是免不了的嗎?這是人類歷史上獨裁政權的惡習,應該予以揭發、譴責,而不是開脫,才不會歷史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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