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本草案,立法技巧上有問題。第一點就是「認同」(非法律用語,且有違憲之虞),還有其餘。
對抗惡魔時,最大的陷阱(或矛盾)是:若我們採用惡魔的手段還諸於彼因而獲勝,我們就變成與對方一樣的人。意思是,惡魔將透過滲透,讓我們變身為惡魔——惡魔雖被消滅,但惡性獲勝且獲得轉移。
要如何對抗惡魔而不變成惡魔,是很深奧的學問,也無簡單答案。
增訂條文
第二條之三 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以下涉有政治目的之宣傳行為:
一、違反國家認同。
二、配合其統戰工作。
說明
一、中國共產黨政府以軍事威脅台灣,不放棄武力併吞台灣,滲透破壞政府運作及社會安定,為現行刑法外患罪章各罪適用之對象。另一方面利用我國民主自由制度,吸收我國部分團體、人民,宣傳配合其對台統戰工作,以言論自由為表,實則以消滅中華民國民主政體為目的,已逾越民主國家言論自由之界線。為凝聚國家認同、強化國民敵我意識,於法制上應建立民主憲政之防衛機制。
二、中國共產黨政府未放棄武力併吞台灣前,於政府有效統治領域內,應禁止人民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涉有違反國家認同或配合對台統戰之政治目的宣傳行為,爰如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所示。
增訂條文
第五條之三 違反第二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宣傳物品沒入之;行為依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違反第二條之三規定於公共場所升降、懸掛、展示、手持、揮舞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黨、政、軍之代表旗幟、標誌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警察機關並應取締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活動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配合增訂第二條之三,爰增訂罰則如第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二、增訂條文第二項規定係針對具有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涉有違反國家認同或配合對台統戰之政治目的宣傳行為。
三、如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國際會議、活動場所懸掛、展示之旗幟、標誌,或依國際條約、慣例為之,非屬前引條文規範對象,不在本條處罰取締之範圍,自不待言,如修正條文但書所示。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
歐巴馬和希拉蕊是陳光誠的救命恩人嗎?
回覆刪除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1477
以「自然人」為對象,當然「歐巴馬和希拉蕊是陳光誠的救命恩人」。
刪除但,這位「自然人」的權力,是整個體制與主導體制的「自然人集合體」所賦予的。
這才是陳光誠,與除日本之外的所有東亞人應該逐漸去體會的。
視野若不超越「自然人」,就會崇拜聖王,希望救世主,有機會的「自然人」當然會想稱帝。
這是中國過去、現在正在,以及未來仍會發生的故事。
中國文化能超越有形,臻於無形?
很難,因為中國文化是以「返祖」為特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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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抗惡魔而不變成惡魔??
回覆刪除這也是觀察局勢
思考對付中國之策的最後
會發現的真正問題
為了對抗中國
我們自己不知不覺被中國同化
現在的台灣人跟2005年前的台灣人已完全不同
對比05年前的台灣人
現在的台灣人對中國更有警覺性
但是卻更像中國人了
其實這就是中國真正想要的目的
它是運用這種方式改造我們的社會
美國現在也之被改造中
最後的辦法是無視惡魔的一切
但是惡魔會想盡辦法傷害我們
讓我們產生反應
所以一方面要堅定我們自己的意志
不被惡魔打擾心思
另一方面必須有強大的精神力
去同化惡魔
這是很高深的精神 哲理
如果能悟出道理
人類的文明及精神能稍微擺脫撒旦的糾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