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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司法實務中的詭辯陰影

司法實務中的詭辯陰影

一個人丟石頭砸破玻璃,罪證明確。若此人辯稱:「石頭在我手上,關玻璃什麼事?石頭在空中,與我或玻璃無關。石頭砸到玻璃,玻璃破了,與我的手有什麼關係?」能否撇清責任呢?

 

沒錯,這就是希臘哲學中的詭辯學派—以修辭學技巧,切割原本完整的時間、因果聯繫,而翻轉常識。另一著名的例子是,馬拉松選手永遠無法追過烏龜,原因是將時間無限細分。詭辯技巧各大文化都有,甚至連龍樹菩薩也採用詭辯技巧來證明空性。

 

近日殺警案罪嫌一審被判無罪,社會譁然;36天後被害警察的父親抑鬱而終。我們不願相信法官枉法造成悲劇,但法律訓練過度強調直接因果,確實有問題。

 

判決關鍵「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顯然是詭辯技巧。

 

除預謀犯罪外,殺人罪犯幾全是瞬間抓狂。除情境、日常慣性等原因外,自行停止服藥,也當然會導致精神病患瞬間抓狂。

 

看守所醫師診斷罪嫌有病癥,「『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但,以法律因果之嚴謹,法庭能接受:「現在有」可回推「過去有」,甚至「當時有」嗎?

 

法庭另請中榮嘉義分院醫師鑑定:「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但罪嫌2001年就醫於奇美醫院,2010年確認「思覺失調」,2016起失聯。法庭對於罪嫌擅自停藥的關鍵,竟以「自以為症狀情況改善」切割因果的輕輕帶過,更不提買刀與殺人的因果連結。

 

失聯(中斷就診、未規律服藥)前,鄭嫌必然意識清楚;而鄭嫌智力正常,顯然知悉後果、可負責任。我們質疑:歷經多年的犯罪因果,可以像詭辯學派般切割、限縮到「行為時的幾分鐘」嗎?

 

因為法官採用直接因果,僅考慮近因,忽略因果的全面聯繫,產生了嚴格適用法律規則後,於當事人間產生欠缺個案具體的公平。對此,本來就需引用法條體系外的衡平原則作為判決之補充。

 

意即,法官若接受專業醫師「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的判斷,且認定「令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難道不應繼續以「服藥控制」所需的「終身」為量刑基準,才得稱相當?

 

這不是民粹,而是呼籲法官要顧及衡平,勿切割因果。難道,你們在判決時不會有一絲疑惑,或良心痛苦?

 

 

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新聞稿

您期待收到怎樣的法院判決? 陳明呈@自由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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