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聯合報:監院人事 明天照表投票 在野黨齊批未審就投票 恐被大法官宣告無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很清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若立院未經審查,自然不能將監院人事案提交院會行使同意權。」
「鍾佳濱說,在立院職權行使法外,還有等同法律的「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委員會或全院委員會,若未能完成審議或未審議,回到院會就由院會主席處理,」
「規則」等同法律?鍾佳濱唸過「法學緒論」沒有?不要以「等同」來欺騙社會!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指的是(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議事規則〉,講的是「法案」或「法條」,沒有同意權也無人事案。根本不一樣的東西!!
我沒有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找到鍾佳濱所稱的規則!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要注意「審查後」這三個字!
29條「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30條「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立法院議事規則〉???
〈憲法〉
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
5-1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6-2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7-2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17&pid=37533
回覆刪除可見議案不限於法律案。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條、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也可見議案不只法律案。故議事規則也不限法律案,而是適用全部議案。
鍾佳演所說的應該是這條:「第 33 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
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
,由主席逕付表決。」
到議程時間,即已進入審查,至於審查是否已完成,即依此條文。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此議事規則應屬法令,而鍾所以稱之為等同法律是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定:「第 76 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另定之。」
多謝夏大。
刪除這樣的留言,是可以討論的留言,非常尊敬。
我的疑問:
1. 規則與法律抵觸,何者優位?顯然是法律優位(立委職權行使法),遵從其程序。
2. 立委職權行使法,有特別指出(人事)「同意案」,列舉者排除其他。「同意案」必須依據同意案的程序。
3. 週2、3、4,原為審查。
週2上午,監委提名人(院長專屬)無人進入議場、無上台、無開議所以也無報告,所以(陳菊)提前1130前離開,將報告貼到FB。下午,不明。
週3,沒有任何活動。
週4,游錫堃有宣布「散會」(推論有宣布「開會」,實際,要問現場的人),但監委提名人無人到立法院,所以沒有審查。
這樣,有審查嗎?
我不這樣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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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衝突吧!議事規則是一個補充,人事案也沒有說它排除議事規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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