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本案雖有法律外貌,實際上是以「所有有權方同意」的斡旋手法,齊聚所有當事人,從而平息爭議,最後由法律上「確認之訴」劃下句點。曰:契約繼續、斡旋有效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diaries of the ROC President, including those of Chiang Ching-Kuo, belong to the nation.
However, one of CCK’s successors, sibling of CCK’s last son, brought the
diaries out and concluded a deposit contract with the Hoover Institute,
Stanford University, mandating the Institute hold those diaries for 50 years.
The legal relations are complicated; however, all parties concerned
reached a compromise: the ROC owns the diaries, the Institute deposit them for
50 years.
幾個關鍵:
老蔣總統日記交蔣經國→1988蔣經國總統日記交蔣孝勇→1991蔣孝武過世→1996蔣孝勇過世→蔣方智怡
蔣經國日記屬於國有:法律(200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規定
2004蔣方智怡以個人名義與史丹佛胡佛研究所簽署保管契約與保管(deposite暫存50年,非擁有own, posses):竊盜+無權+違反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2013蔣友梅捐給國史館
?胡佛研究所擔心日記所有權會遭相關人提告,對可能主張日記所有權的關係人全部提告。
2015國史館向美國法院聲請將訴訟移回台灣,美國法院同意
2015.10國史館對蔣友梅、蔣方智怡等10餘名蔣家後代提確認之訴:蔣友梅+章孝嚴擁有所有權
2019國史館+史丹佛+蔣友梅+章孝嚴宣布:2020.02公開日記影本
2020.06.19地院宣判蔣經國總統日記為國有,由國史館管理
兩蔣日記 法院判總統任內歸國有 交國史館管理 其餘文物歸蔣家共同繼承人所有 目前暫存史丹佛大學 蔣家後代可上訴 聯合報 20200620
蔣中正、蔣經國兩位前總統逝世後留下日記、書信等文物到底該屬國家所有還是蔣家人所有,台北地方法院昨認定兩蔣總統任內文物應屬國有,交國史館管理,但非總統期間的二三二項文物則歸蔣家共同繼承人所有。可上訴。
蔣中正在世時將日記、總統府文件和史料交兒子蔣經國保管;蔣經國則連同自身的日記,再交給兒子蔣孝勇保管,蔣孝勇生前把文物掃描成微縮膠卷,逝世後由遺孀蔣方智怡管理;蔣方智怡後來和美國史丹佛大學簽保管契約,委託保管兩蔣文物和膠卷五十年,但因蔣家內部有不同意見,引發連串官司。
國史館二○一五年對蔣友梅等蔣家後代提出確認「兩蔣日記」所有權訴訟。
國史館主張,蔣方智怡二○一三年和國史館簽協議書,約定將兩蔣文物的所有權、保管權轉讓給國史館,且蔣方智怡、蔣友柏等七人也同意捐出文物並給國史館管理,包括膠卷、非總統任內文物應由國史館管理;且依照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兩蔣任職總統任內文物屬於中華民國所有,應由國史館管理。
蔣友梅等人辯稱,膠卷並非蔣方智怡所有,且兩蔣日記等文物應為蔣家繼承人共有,蔣方智怡無權處分兩蔣文物;另文物管理條例二○○四年才公布施行,不能溯及既往。
兩蔣文物目前暫存於史丹佛大學,法院審理期間,國史館人員與蔣孝嚴委任律師、蔣友梅委任人曾親往檢視,確認文物分為膠卷、總統任內、非總統任內等三類。
法官認定,膠卷是蔣孝勇出資製作並贈與給蔣方智怡,蔣方智怡保管期間沒有其餘繼承人爭執所有權,認定膠卷屬於蔣方智怡所有;因蔣方智怡已簽署協議書,同意膠卷歸國有,因此膠卷應由國史館管理。
另外,依照文物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總統、副總統各項文物均交由國史館管理,包括行憲以來的卸任元首、副元首;蔣中正一九四八年至一九七五年擔任總統,蔣經國則由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八年擔任總統,期間的文物依規定屬於國家財產,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至於兩蔣其餘非總統任內的文物,因不受文物管理條例規範,判為蔣中正、蔣經國繼承人所共有。
那根據蔣經國日記的「自述」,章孝嚴的權利,要如何認定呢?
回覆刪除我是認為,章孝嚴兄弟是蔣經國庶子。
刪除原因是,印象中,在章孝嚴的自述中,為了彰顯是自己的努力,描述自己小時候在新竹與外婆的生活。
提及,王昇受命,每週從台北坐吉普車,到新竹看他們兄弟。(想想當時的交通,可不是輕鬆的事情)
也提及,東大路空軍招待所在每年聖誕節都有舞會,他有去參加。(希望沒有記錯)
假使不是庶子,如何照顧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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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 iáu m̄-sī tı̍t-chiap chèng-kì.
刪除Tùi-pí DNA chiah "khah" ū hoat-tō͘ tı̍t-chiap chèng-bêng.
(這iáu毋是直接證據.
對比DNA才"較"有法度直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