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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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衛生條例國家對口單位持續運作,保護民眾的健康 疾管署 20071205
「國際衛生條例(2005)- IHR(2005)」自今年6月15日正式實施以來,台灣雖非WHO之會員國,亦依照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指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擔任我國「國際衛生條例國家對口單位(IHR Focal Point)」,與國際交換疫情資訊。截至目前為止,美國疾病管制局已連續兩次透過此聯繫窗口,告知三名我國籍旅客因搭乘國際航班,前後兩排的同機旅客恰巧為傳染性結核病患者,而被列為潛在性結核病接觸者個案。該局接到通知後,均立即回覆美方已收到通報並與三位接觸者個案直接進行聯繫,除請個案至醫院接受檢查外,並請這些個案所管轄之地方衛生局協助進行後續追蹤。中國政府近日亦將其江蘇發生之人類禽流感疫情透過此聯繫窗口向我國通報。
IHR(2005)係國際間為防止疾病散播所制定之策略準則,於2005年5月23日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修正通過,今年6月15日生效及實施。該條例共分為前言、10個部份、66項條文及9個附件,四大主要修正重點包括(1)擴大通報國際關注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2)加強流行預警及應變;(3)增加國際衛生條例國家對口單位;(4)增加對監測與應變能力的基本要求。
衛生署澄清外界對IHR的誤解 疾管署 20090323
針對外界質疑我國納入國際衛生條例(IHR)運作體系後可能進一步喪失我國主權,衛生署今日再次對外澄清說明。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國際衛生條例係於2005年第58次世界衛生大會通過,2006年WHO鼓勵各國提前適用,並於2007年6月15日正式實施。該局分別於2006及2007年兩度去函WHO,要求被納入均未獲回應,直至2009年1月13日接獲WHO來函回應,同意接納我加入國際衛生條例運作,提供五項具體參與之措施。其中最具突破性意義者,即我國取得與WHO的直接溝通管道,而非透過中國間接傳遞(有關細節可參考該局2009年1月22日新聞稿)。根據IHR各國均需指定單一聯繫窗口,疾管局於2006年經政府指定為此一窗口。
關於我八港口在IHR運作下被列名於中國乙節,疾管局表示,在我國決定提前實施之政策下,於2007年5月30日主動提報WHO我國執行狀況,同年12月14日WHO公布各國通報之港口清單,但將我通報之港口列名於中國之下,該局即於第一時間(12月17日)去函抗議在案,此節與外界理解顯然有所落差。
衛生署表示,WHO屬於聯合國組織,自1972年至今,所有WHO正式文件均以「Taiwan, China」稱我,未來是否能改變這項現況或突破,恐仍需各方進一步協商。
WHO來函同意將我納入「國際衛生條例」運作體系 疾管署 20090122
疾病管制局郭旭崧局長於本(98)年元月13日收到世界衛生組織(WHO)幹事長辦公室主任Dr.
Bernard P. Kean,就我國參與「國際衛生條例」(簡稱IHR)執行方式之來函,表示WHO將接納我參與IHR並作相關安排。該局表示:該項安排有助於將我國納入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並與WHO直接聯繫互動,係落實IHR普世適用原則的第一步。本案在技術面是一項正面進展,該局表示未來將續與WHO就細節聯繫協調,確保該項安排得以順利執行。
IHR自2007年6月15日開始適用,目前是WHO推動之重點工作。倘由全球疾病或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防堵觀點而言,對於WHO將我國正式納入IHR運作體系,即全球疾病防治體系之一環,該局對此進展表示肯定,對後續發展亦樂觀其成。
針對WHO就我國實質參與IHR提出之作為,包括(1)接受我方指定聯繫窗口;(2)WHO窗口與我窗口互可直接主動進行聯繫;(3)提供我方密碼登錄「公衛事件資訊網站」;(4)倘我方發生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WHO可派遣專家協助、邀請我方人員出席WHO緊急委員會;(5)請我方推薦專家納入WHO IHR專家群等5項,郭局長表示,WHO提出之5項作為是IHR執行時最重要的要件。惟對於未來我方窗口與WHO窗口之互動模式、推薦專家之領域等相關技術性細節,仍需進一步與WHO洽商、研議。
郭局長認為,IHR並非WHO活動之全部,此案無法取代WHA觀察員,因此,我國仍將持續爭取成為WHA觀察員。
此外,郭局長也指出,我國現正式被納入IHR,代表我即可直接與WHO聯繫,且可與國際同步,取得國際間之緊急公共衛生事件例如SARS、禽流感疫情、化學災害、食品安全危害等第一手資訊,故有助於提昇我疫情監測及預警能力;而倘若台灣發生國際間緊急公共衛生事件,WHO專家也可來台提供協助並與我共同執行相關防治措施;我國專家也有機會出席WHO召開的委員會,一起商議如何防範在我國或其他國家發生的緊急事件,以提昇我疫情應變能力,確保國內民眾之健康安全及減少經濟損失。
「國際衛生條例,簡稱IHR」係國際間為防止疾病散播所制定之策略準則,於2005年5月23日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修正通過,2007年6月15日生效及實施。該條例共分為前言、10個部份、66項條文及9個附件,四大主要修正重點包括(1)擴大通報國際關注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2)加強流行預警及應變;(3)增加IHR國家對口單位;(4)增加對監測與應變能力的基本要求。WHO為順利推行IHR,業於2007年6月11日公告各國應備妥之條件:(1)各國均應設置一個「IHR國家對口單位」;(2)各國應自行評估國內公共衛生事件是否達到通報WHO之標準;(3)各國應評估及強化國內因應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能力,包括全面使用新式書表、確實檢視及修正國內法規,以符合IHR規範等要求。
我國雖因非WHO會員,而遲遲未能成為IHR締約國,惟行政院衛生署為與國際接軌,同步實施IHR,自2007年6月15日起,即配合IHR規定,推動相關防疫新措施,包括(1)指定疾病管制局為「IHR國家對口單位」,與國際交換疫情資訊;(2)修訂傳染病防治法,以符合IHR規範;(3)使用評量表自行評估國內公共衛生事件,是否達到通報WHO之標準;(4)檢視及提昇國內緊急應變能力,以強化疾病監測與防治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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