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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海上民兵,是武裝衝突、是軍隊


【縛雞之見】
大概,這幾條讀過之後,就知道,中國的民兵的確在組織、預算、指揮、訓練、動員上,完詮釋軍事機關的附屬機構。
與正規軍唯一不同的是:制服與標誌。
中國法律說它是國民兵,若不是,就視為海盜亦可。


海牙第四公約【第 1 條】
戰爭法律、權利和義務不僅僅適用於軍隊,在下述條件下亦適用至國民兵、志願軍:
為下屬負有指揮責任的人員;
在遠距離即可辨識之固定標誌;
公開攜帶武器;以及
實施符合戰爭法與戰爭習慣法之行動。
在以國民兵、志願軍組成軍隊或組成軍隊一部份的國家中,並被軍隊所管制。

第五條 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
第九條 民兵的組建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參加民兵組織
第十九條 民兵軍事訓練應當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大綱》進行,實施規範化訓練。
第二十五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
第三十二條 民兵戰備執勤,由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賦予的任務,制定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參戰、執行戰勤任務、參加軍事訓練和維護社會治安中傷亡民兵的優待,安置和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 民兵、民兵組織和人民武裝幹部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準權限,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它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依照奉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參加民兵組織而拒絕參加的,民兵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裝部門提請民兵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民兵拒絕、逃避參軍、參戰、支前維護社會治安等重大任務,或者在執行任務中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1 則留言:

  1. 私掠許可證(16~19世紀)的復活...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7%81%E6%8E%A0%E8%A8%B1%E5%8F%AF%E8%AD%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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