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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遴選口罩生產廠商利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台生產口罩 經濟部工業局 20200205


【縛雞之見】
感謝網友「匿名」報知。做個記錄。據指出,成本價格3.0/片~3.5/片。


遴選口罩生產廠商利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台生產口罩    經濟部工業局 20200205
經濟部公告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增加國家防疫所需之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以下合稱口罩)數量,爰遴選口罩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利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台(以下簡稱新機台)生產口罩。

依據:國有財產法第60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4條第7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

說明:
一、 廠商之資格:取得衛生福利部疫情應變物資徵用書之廠商。

二、 遴選條件:
(
) 廠商承諾於10932日前完成新機台安裝並開始生產
(
) 廠商承諾每一新機台每週產量至少70萬片口罩,且每一新機台總產量至少500萬片口罩
(
) 遴選標準
1
廠商提出願意新增之新機台數量多寡。
2
廠商為因應本次疫情已提供政府之口罩數量多寡。

三、 新機台贈與之條件:新機台將附條件贈與廠商,贈與條件為「每台口罩生產設備應生產500萬片口罩,且其中120萬片口罩須無償提供給政府,其餘380萬片由政府依徵用價格徵用」。

四、 申請期間:廠商應於公告日起至109271700分止申請。

五、 申請文件:
(
) 符合公告事項二()()遴選條件之承諾書。
(
) 敘明願意新增之新機台數量及既有機台數量及每日最大口罩產量。
(
) 敘明為因應本次疫情已提供政府之口罩數量。
六、 申請方式:遴選文件須於109271700分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經濟部工業局)


〈國有財產法〉第60條: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4條第7款:
國有動產之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地方自治團體。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三、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四、農田水利會。
五、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六、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

〈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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