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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嚴重特別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公布


【縛雞之見】
嚴重特別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是「特別條例」,草案中沒有提及「主管機關」,卻一直提及疫情指揮中心,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實施時間約一年半(2020011520210630),經費600億元也寫在草案中。這樣可以嗎?


條例名稱採用的「嚴重特別傳染性肺炎」,講穿了就是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雖然直接翻譯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症候群」。
特別傳染性」,好像概念不太明確?      傳染性如何,正好是武漢肺炎的不明確點。

新聞中僅及於防疫、散播甲消息、課以刑責等,草案則擴及「紓困振興」,包括獎勵、給假、補償、租稅優惠等。
雖說遇到「緊急事件」,抓大放小,先下手再說。不過,因為情勢不明,租稅優惠似乎給早一點?這是在實施時要注意的。先授權,半年後再說比較恰當。


遭隔離又去搭捷運或人多場合 有傳染他人之虞 不遵守防疫 最重關2年或罰200    台灣時報 20200221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因應武漢肺炎的特別條例草案,定名為「嚴重特別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大幅提高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到處趴趴走的罰則,最高可罰一百萬元;若又去搭捷運或人多場合,有傳染他人的疑慮,將有刑責,最高可關二年或罰二百萬元。

 特別條例草案,在罰則部份規定,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疫情相關假訊息或謠言,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三百萬元。

 草案第十三條也規定,罹患武漢肺炎或疑似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可處最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二百萬元罰金。

 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這是因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要證明已傳染他人才可處罰三年以下徒刑,這是「結果犯」;為避免疫情傳染擴散,有補充規定的必要,所以草案規定只要有傳染之虞,就有刑責。

 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若違反相關規定,草案第十五條則大幅提高罰則。違反隔離措施、擅離隔離處所者,可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違反檢疫措施、擅離檢疫處所,則可罰十萬到一百萬元。

 羅秉成說,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可罰一萬元到十五萬元;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則處以六萬到三十萬元。但這個罰款額度可能不夠,因為現在擅自離開隔離檢疫處所到處趴趴走的人很多,為讓隔離檢疫有效實施,有必要提高罰額。

 至於第十三條跟十五條的差別,政院官員說明,遭隔離或檢疫者通常就是疑似罹患者,一但擅自離開隔離或檢疫的處所,例如離開家裡到無人的樓梯間抽煙,會遭到十五條規定的行政罰則,最高可罰一百萬元;但若這名人士又前往搭捷運或是人多的公共場所,造成有傳染他人的疑慮,就有刑事責任,依十三條規定處罰關二年或罰二百萬元。

 另外,草案也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政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企業違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的規定,或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公布的應變措施,可罰五萬到一百萬元。

 特別條例草案規定實施日期,回溯到今年一月十五日(武漢肺炎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的公告日)起,實施到明年六月卅日止,不過罰則部份,則從特別條例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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