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以1萬換14天,實在太便宜了!!
台灣,被判定居家隔離者,到處趴趴走,新北市罰5萬元,台北市罰1萬元。
都太輕了!!
要以$:「成本觀念」與「個體責任」,來對待疫情!
(衛生單位與警政單位)要以「規費」角度計入,尋找趴趴走者的成本,包括警察、醫護人力與物力成本、動用的電腦成本等。
(民政單位)要以「防疫」(避免危難)角度,例外的排除「隱私權」,而公開訊息。
(健保局與衛生單位)要以「求償」角度,向因趴趴走而傳染他人,致使他人染病而產生的醫療成本。等等
回覆刪除既然因酒駕可以被看蓄意殺人,那身帶病毒者,豈不也有同樣犯意之存在?既然愛滋病者到處與人性交而不告知,被定為蓄意殺人罪,那麼何差於被限定限定隔離者,到處啪啪走應該被定為蓄意傳播病毒之罪。
既然可以啪啪走,那就是誇縣市,所以應該屬於中央法令才對。立法院諸公,該醒醒吧!
這樣說,是沒錯。
刪除但,程序上,牽涉權利的事物,需要立法。
曠日費時。
所以,提出「規費」「負擔成本」「求償」等既有的行政法與民法的機制,可以隨時上陣。
只要首長願意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