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最近10年,許多案例,我們才逐漸解:政治議題無法成為法院判決的標的。但這是程度問題,並非絕對。
在這案例中,韓國憲法法院判決理由雖然大致上並無問題,但總和一切韓國政府的對日行為一樣,留下伏筆,以利於民族主義操作。
韓國憲法法院說:「韓籍慰安婦問題協議」並非國際條約,原因是並未經國會通過。
的確,在協議中,雙方並未稱為條約。實際上,條約也不僅以名稱為限。
在20151225的共同記者會中,兩國外長不僅職位上代表國家,且在聲明中確認「代表政府」(on behalf of government),這樣還不算是國際條約,只因為未經過國會或內閣審議?
這不是協議,只是annoucement的話,且由兩國外長的確認,又是什麼意義?
顯然,原本具有審查涉及輕微政治議題職權的憲法法院,採取了內國法的嚴格解釋。如果確認不是條約,就無必須遵守的義務。未來的紛亂,仍有機會冒出。
另一方面,日韓雙方,在協議中都僅說「日韓間の慰安婦問題については,これまで,両国局長協議等において,集中的に協議を行ってきた。その結果に基づき,日本政府として,以下を申し述べる。」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ROK) have intensively
discussed the issue of comfort women between Japan and the ROK at bilateral
meetings including the Director-General consultations. Based on the result of
such discussions, I,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state the following:
(韓國方面,則是主詞更換)
顯然雙方在處理議題的意識上,都很奇怪。
日韓慰安婦協議違憲? 南韓憲法法院駁回 自由20191228
經三年九個月審理,南韓憲法法院廿七日就前總統朴槿惠政府和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政府,於二○一五年十二月達成的韓籍慰安婦問題協議做出判決,認為其乃「政治協議」、「屬於政治領域」,並非違憲審查的對象,因此駁回、不予審查,即並未宣告該協議合憲或違憲;南韓外交部隨即聲明表示尊重判決。日本外務大臣茂木敏充在該判決出爐前強調,日方正誠實履行該協議,將持續要求南韓政府落實。
憲法法院九名法官一致認為,該協議雖是國與國間的「正式約定」,卻非具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條約,因該協議未正式完成條約所需的正式程序,即日、韓兩國的國會通過或內閣會議議決,難以認為前慰安婦對日方的賠償請求權等基本權利,或南韓政府對這些受害者提供外交保護的權力,有遭侵害的可能。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日本外務省官員表示,沒有立場評論外國司法機關的裁決,但政府今後將持續要求南韓落實該協議的立場不變。日本時事通信社報導,憲法法院雖駁回聲請,但仍否定該協議具法律拘束力,仍可能引發對慰安婦問題抱持「已獲得最終解決」的日方反彈。南韓朝鮮日報則引述專家報導,日韓當前爭端不會因判決惡化。
日韓在二○一五年達成雙方均同意的「最終、不可逆」地解決慰安婦問題的協議。根據該協議,日本政府一次性地提供十億日圓予南韓政府設立的「和解與治癒基金會」,再由該基金會向前慰安婦發放撫慰金。
惟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名尚在人世的前慰安婦及十二名已故前慰安婦的家人,由南韓「為了民主社會的律師協會」聲請憲法法院做違憲審查。南韓總統文在寅二○一七年五月上台後,指稱該協議有「嚴重瑕疵」,今年七月已將前述基金會解散,準備將十億日圓歸還日方,改由「女性家族部」編列預算。日方則抗議此舉,認為違反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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