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5及2949號
本摘要並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新聞摘要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5號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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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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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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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議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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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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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議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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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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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9號
[2019] HKCFI 2820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31日及11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法律代表: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女士、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先生、大律師鄧鈞堤先生、大律師譚俊傑先生、大律師楊嘉瑋先生及大律師黃卉儀女士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HCAL 2945/2019的第一至第二十四申請人
資深大律師潘熙先生、大律師李少謙先生及大律師黃宇逸先生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HCAL 2949/2019的申請人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先生、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先生、大律師馬耀添先生及大律師呂世杰先生由律政司延聘,代表HCAL 2945/2019及HCAL 2949/2019的建議答辯人
摘要:
2.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1是,《緊急條例》等同立法機關將一般的立法權力,在不准許的情況下授予或轉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時也違反了《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故屬違憲。本庭裁定《緊急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這方面,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尤其是見於《基本法》的第二、八、十七(二)、十八、四十八、五十六、六十二(五)、六十六及七十三(一)條。至於《緊急條例》中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的問題,本庭不作裁斷。
3.
至於理據2,本庭裁定《緊急條例》沒有被《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5條隱含廢除。只要此條例所援引的情況不屬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提述的那種緊急狀態,《人權法案》就不會暫停生效,而所採納的措施也必須遵從《人權法案》。
4.
關於理據3,本庭裁定《緊急條例》本身沒有違反“依法規定”的規定(即法律須具確定性的原則)。雖然《緊急條例》下採納的規例及措施減損了基本權利,但我們必須一併審視包括有關規例及措施的整個相關的法律體系,才能瞭解這些規例及措施是否符合法律須充分易懂可解及充分確定的規定。
5.
根據理據4,申請人辯稱《緊急條例》第2(1) 條的一般字眼不能被詮釋爲容許政府採納侵犯個人基本權利的措施,《禁蒙面規例》因此是超越了《緊急條例》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本庭裁定無需處理這論據,並對此不表達任何意見。
6.
根據理據5A,申請人辯稱《禁蒙面規例》第3條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一如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案(2016) 19 HKCFAR
372,第134‑135段之解釋)。本庭裁定,《禁蒙面規例》第3(1)(a)、(b)、(c) 及(d) 條與答辯人意圖通過該等措施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但(b)、(c)及(d) 分段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爲達致該等目的之合理所需,故此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7.
根據理據5B,申請人辯稱《禁蒙面規例》第5條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本庭裁定,《禁蒙面規例》第5條引入的措施與答辯人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但該措施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亦超乎了爲達致該等目的之合理所需,故此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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