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如/神性/梵,是單純存在,故無內容、不變動;無形性,故遍時空;先驗,故僅存概念中
注意稱呼:Her Excellency Tsai, Ing-wen President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c/o Ambassador Stanley Kao這裡兩處都和美國與台灣當下關係所根據的法條「台灣關係法(TRA)」,相違背。一來, 國號寫錯。TRA不再稱呼ROC才正確。二來,沒有互相外交,互設使館的關係,何來大使稱呼?
按照美國(議員)的一般作法,是直接稱President of Taiwan這個Taiwan,在TRA中,已經被彈性定義了,指涉很廣,怎樣解釋都通。Ambassador是私下用法。假使參閱此:可以知道,我們稱美方是大使,美方稱我們是代表https://www.ait.org.tw/wp-content/uploads/sites/269/2016/12/19950103-change-in-name-from-ccnaa-to-tecro.pdf原先這篇的評論,主要是針對「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賀電的對照。這篇,提出了「原件」,比起安倍的友人私下轉交,更有說服力。但是,Ajin大的疑問,說不定很有價值。
20191022外交部說賀電是真實文件,來自安倍晉三的眾議員地方事務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20081.aspx
落款的名義不對,就不可以是「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外交是專業,與法律息息相關哪裡可以這樣隨便??懲罰應該律師出任代表,理應更清楚居然也是胡謅一通,以為現在還是80年代
不知道落款為何。新聞報導第4段:「歐江安表示,這個賀電屬於真實文件,來自安倍的眾議員地方事務所的地方文件,是地方性的賀電,福岡辦事處透過地方管道收到;至於是由誰交付賀電,不便透露。」(注1)由此推測,駐日外交單位要保護的是轉交賀電的人,換言之,賀電原件應該可以公開,如此一來,就可知道落款。搞不好是:「安倍晋三事務所 支部長 安倍晋三」(注2)注1: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20081.aspx注2:自由民主党山口県選挙区支部 第四選挙区 〒750-0066 下関市東大和町1-8-16 (安倍晋三事務所) https://www.jimin-yamaguchi.com/about/association/
電文真實性,我不懷疑電文落款可能是「安倍晋三事務所 支部長 安倍晋三」我無意見但就不能是「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這是身分問題!!不能混淆。混淆,有時會很嚴重。就好像1945年被授權佔領台灣的是「蔣介石元帥」,而不是「中國總統蔣介石」!!
很難想像公布賀電原件會導致轉交賀電的人曝光。也很難想像日本人(自民黨山口縣選區支部第四選區的安倍晋三事務所)發出的賀電 敢 使用「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的落款。我強烈懷疑落款根本不是「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而可能是「安倍晋三事務所 支部長 安倍晋三」。公開這種落款的賀電有點 "難看"。駐福岡辦事處折衷處理,不公布原件,而是公布賀電內容在電子白板上,並且擅自將電子白板上的顯示的落款改為「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by Tim
而且,有可能落款沒有事先取得安倍晉三的同意。類似沖繩台灣之塔,總統蔡英文落款事件: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10-28/78587by Tim
不能便宜行事之處,卻便宜行事了。這是專業出問題?情緒?或是迎合?
「許光輝透過第三人傳達,希望由蔡英文落款之意。只不過,當時蔡英文聽完後,並沒有立刻答應。豈料,在還沒取得府方同意前,許光輝竟然自己作主、就在塔體刻上「總統蔡英文」。....許光輝一度向外表示,他是透過第三人告知,蔡英文已經答應。這話傳回台北後,蔡英文碰到第三人時向他質疑,「我當時好像並沒有答應要落款?」....後來,看到名字刻上去,日方也沒表示其他意見,府方也不願再追究相關責任。」當時應該要內部追究的。問題出現在「日方也沒表示其他意見」。注重實質或程序(紀律),兩者間要如何調解、分配權重?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
注意稱呼:
回覆刪除Her Excellency Tsai, Ing-wen
President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c/o Ambassador Stanley Kao
這裡兩處都和美國與台灣當下關係所根據的法條「台灣關係法(TRA)」,相違背。
一來, 國號寫錯。TRA不再稱呼ROC才正確。
二來,沒有互相外交,互設使館的關係,何來大使稱呼?
按照美國(議員)的一般作法,是直接稱President of Taiwan
刪除這個Taiwan,在TRA中,已經被彈性定義了,指涉很廣,怎樣解釋都通。
Ambassador是私下用法。假使參閱此:可以知道,我們稱美方是大使,美方稱我們是代表
https://www.ait.org.tw/wp-content/uploads/sites/269/2016/12/19950103-change-in-name-from-ccnaa-to-tecro.pdf
原先這篇的評論,主要是針對「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賀電的對照。
這篇,提出了「原件」,比起安倍的友人私下轉交,更有說服力。
但是,Ajin大的疑問,說不定很有價值。
20191022外交部說賀電是真實文件,來自安倍晉三的眾議員地方事務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20081.aspx
回覆刪除落款的名義不對,就不可以是「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
刪除外交是專業,與法律息息相關哪裡可以這樣隨便??
懲罰應該
律師出任代表,理應更清楚
居然也是胡謅一通,以為現在還是80年代
不知道落款為何。
回覆刪除新聞報導第4段:「歐江安表示,這個賀電屬於真實文件,來自安倍的眾議員地方事務所的地方文件,是地方性的賀電,福岡辦事處透過地方管道收到;至於是由誰交付賀電,不便透露。」(注1)
由此推測,駐日外交單位要保護的是轉交賀電的人,換言之,賀電原件應該可以公開,如此一來,就可知道落款。
搞不好是:「安倍晋三事務所 支部長 安倍晋三」(注2)
注1: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20081.aspx
注2:自由民主党山口県選挙区支部 第四選挙区 〒750-0066 下関市東大和町1-8-16 (安倍晋三事務所) https://www.jimin-yamaguchi.com/about/association/
電文真實性,我不懷疑
刪除電文落款可能是「安倍晋三事務所 支部長 安倍晋三」
我無意見
但就不能是「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
這是身分問題!!不能混淆。
混淆,有時會很嚴重。
就好像1945年被授權佔領台灣的是「蔣介石元帥」,而不是「中國總統蔣介石」!!
很難想像公布賀電原件會導致轉交賀電的人曝光。
回覆刪除也很難想像日本人(自民黨山口縣選區支部第四選區的安倍晋三事務所)發出的賀電 敢 使用「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的落款。
我強烈懷疑落款根本不是「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而可能是「安倍晋三事務所 支部長 安倍晋三」。
公開這種落款的賀電有點 "難看"。
駐福岡辦事處折衷處理,不公布原件,而是公布賀電內容在電子白板上,並且擅自將電子白板上的顯示的落款改為「內閣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
by Tim
而且,有可能落款沒有事先取得安倍晉三的同意。
回覆刪除類似沖繩台灣之塔,總統蔡英文落款事件: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10-28/78587
by Tim
不能便宜行事之處,卻便宜行事了。
刪除這是專業出問題?情緒?或是迎合?
「許光輝透過第三人傳達,希望由蔡英文落款之意。只不過,當時蔡英文聽完後,並沒有立刻答應。
刪除豈料,在還沒取得府方同意前,許光輝竟然自己作主、就在塔體刻上「總統蔡英文」。
....
許光輝一度向外表示,他是透過第三人告知,蔡英文已經答應。這話傳回台北後,蔡英文碰到第三人時向他質疑,「我當時好像並沒有答應要落款?」
....
後來,看到名字刻上去,日方也沒表示其他意見,府方也不願再追究相關責任。」
當時應該要內部追究的。
問題出現在「日方也沒表示其他意見」。
注重實質或程序(紀律),兩者間要如何調解、分配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