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見】
文章提及「台灣人真的要為了陳同佳一個個案,而冒被引渡的風險嗎?」至少4次。
思考政策,要權利與義務一起想。
不能太過於輕率,或激情,這是短期政治(選舉)的操作手法,後患無窮。
文章中:「蔡政府現在拿出水泥藏屍案的台港移交逃犯先例(在港犯罪逃來台灣的港人,我方協助遣返回港受審),來證明台港只要有誠意明明就可以司法合作時,怎麼忘記:這正好是台港之間「無正式協議之實質司法合作」的前例?」
這就是選舉操作:只管今天,不甩明天。而小英總統還是法學專長,居然任憑下屬如此操作。
深度評論:台港互助協議 國人引不引渡? 林鈺雄@蘋果 20191027
前言:陳同佳案引發台港之間要不要簽司法互助協議的爭議,但簽不簽得成?以及台灣向有國人不引渡的原則難道要出現破口嗎?在在都是大問題,台灣刑事法名家林鈺雄特分析其中利弊,並提出脫困建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如何處理,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整體問題,處於外交困境的台灣,尤其不可躁進。開宗明義,這篇文章只想提醒一個問題:為了一個陳同佳個案,台灣打算付出多少代價?台港是否及如何簽互助協議,才最符合國家利益?
陳同佳投案事件,我國政府數度髮夾彎。這固然要檢討最初決策模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但政策轉彎「只要」方向正確,總比妄言什麼「自焚說」還死不認錯的官員,強一百倍。蔡政府最初(誤)以香港有司法管轄權為由而主張「港人港審」,並在陸委會主導下把「接受通緝犯到台投案」和「簽訂港台司法互助協議」兩者掛鉤處理,定調「香港不先談協議、台灣就拒陳投案」的門檻(掛鉤論)。這個天外飛來一筆的立場,竟在短短3天之內,頃刻成為同溫層間的「通說」,呼應者眾,只能讚嘆台灣的法學發展,真是一日千里!
反之,我在先前呼籲蔡英文停損的文章中則主張,兩者必須「脫鉤」處理,才符合台灣利益(脫鉤論)!先說明一下,國際間廣義的司法互助,可能是(正式)通案協議、(正式)個案協議或(非正式)在無協議下進行的實質合作等三種型態;能簽正式協議當然大家樂見其成,但我國鑑於外交與國際情勢的艱困現況,大多數司法互助是以第三種型態進行(就是脫鉤)。陸委會倡議的「先協議、後個案」,恐與我國司法互助的實務需求與現況不符,設此門檻也未必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兩岸共打無台人送中 撇開這不談,也先撇開台港簽訂正式、通案司法互助協議的政治可行性,「萬一」當真要台港談判簽訂協議,在「雙方平等、互惠原則」的基礎上,我只先問一個實質問題:台港協議的內容,要不要包含「國人不引渡原則」?這是每個引渡協議都要面對的基本問題,無從迴避。
關此,可能選項有2+1種:選項1:協議包含國人不引渡原則,據此,「香港人不能被引渡來台灣,台灣人不能被引渡到香港」。這符合我國《引渡法》第4條的明文規定(「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也是我國引渡實務的慣例,且《兩岸共打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質上就納入了「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但形式上避開主權敏感的國、國人、引渡等用語。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香港反送中運動如火如荼時,台灣部分媒體和名嘴曾舉《兩岸共打協議》為「證」,散播「台灣早有送中條例」的不實謠言,混淆視聽,藉此打擊聲援反送中的執政黨;事實上,我國依《兩岸共打協議》只能「遣返╱移管」來台灣的中國逃犯,並無例外,且依簽署協議後的官方統計資料,我國實務上也只有「陸人送回陸」,從來沒有過「台人送中」。台灣公共論述品質與媒體環境之惡劣,可見一斑。問題是,若依選項1而簽訂台港協議後,台灣就(再也)不能請求引渡港人來台受審或執行,包含未來所有港人在台犯罪逃回香港的嫌犯。更矛盾的是,既然主張先簽協議論者的目的,就是要引渡港人陳同佳來台受審,但簽了卻反而不能引渡他,那豈不是自打巴掌嗎?
選項2:協議雙方放棄國人不引渡原則,據此,「香港人可以被引渡來台灣,但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台灣人也可能被引渡到香港」。簡單說,有別於政治犯不引渡的絕對原則,國人不引渡原則於國際上是較為相對的原則,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傳統有別。對於承襲自普通法的香港而言,容許外國請求引渡港人才是常態,因此簽這種條件沒有所謂的犧牲可言,反而可以彌補香港屬地司法管轄過於嚴格的問題(不能港審的港人在外犯罪,就送外審);更何況若要解套陳同佳案,當然就要這麼簽,不然就白簽了。
同意引渡台得不償失 反之,對於向來堅持國人不引渡傳統的台灣而言,即便規範形式上承認以條約創設實定法律例外,政策上若放棄《引渡法》的明文保障,就台灣長遠利益而言,恐怕得不償失。白話版,果真簽了這種協議,固然可以名正言順引渡陳同佳來台受審,但也同時敞開你我被引渡到香港的大門。誰會想要呢?這在以往已經殊難想像,鑑於香港反送中後的局勢發展,更是提都別提。在台灣,除非是不假思索的膝反射,否則誰會想要為了一個陳同佳而冒這個政治風險呢?當然也有人提出反駁,指出我國縱使於台港協議中放棄國人不引渡原則,港方若是要求來台引渡政治犯時,我國可以依照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雙重可罰原則而個案拒絕國人引渡(我國《引渡法》第2、3條亦有明文)。這我先前已經有所說明:「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早已是國際共識和自明之理,連獨裁國家請求引渡都不敢擺明是要追緝政治犯,所以請求引渡都會包裝其他『看起來正當』的刑事罪名,諸如貪污、性侵、逃漏稅等。」香港是否絕無可能對台提出「實質出於政治動機」的引渡台人請求?我國政府未來(誰執政?)是否必然會拒絕國人被政治引渡?一言以蔽之,沒人敢保證,故風險仍在。類此的選項2a:有條件放棄國人不引渡,採取「通案依國民不引渡,但若受請求國本身對案件無管轄權者,例外准予引渡」的變通方案,如此雙方協議雖可解套陳同佳案,也有某些國際慣例可循。但有例外就有上述風險,這點要銘記在心。
選項3:最後一種「無中生有」的協議選項是,要求港方把平等互惠原則擺一邊,我方堅持但對方放棄國人不引渡原則。具體而言,就是「香港人可以被引渡來台灣(含陳同佳),但台灣人無論如何皆不能被引渡到香港─縱使台灣人在香港犯罪後逃回台灣,亦同」。這種協議「如果」做得到,毫無疑問是既可解決陳案,也符合我國《引渡法》規定,又最大化台灣利益的選項。問題是求之不可得:港方願意和我方簽這種不平等條約嗎?總言之,雖然就立法論而言,國人不引渡原則於國際上已有相對化的趨勢,而國內也曾有改採國人不引渡「裁量」原則的立法倡議。但至少針對台港關係言,就算台港有排除萬難坐下來好好談判通案協議的一天,我也不認為台灣有認真考慮放棄國人不引渡原則的餘地;最可能的仍是選項1,照抄《兩岸共打協議》,但這解套不了陳同佳案,已如前述,且曠日廢時,遠水也救不了近火。此外,我也看不出來,在陳案堅持「先有協議、否則拒收」的論者,到底是怎麼認真看待國人不引渡原則,以及其對上述3種協議選項的具體立場為何。或者根本連想也沒想過?
所以一切都絕望了嗎?沒路找路,最後說明一下可能怎麼落幕。先前提到,我國與各國司法互助實務有三種做法:通案協議、個案協議、無正式協議之實質合作。越前面的做法越正式、越後面的則越有彈性。台港通案協議,目前在香港《基本法》第95、96條兩條綁死情況下,其實都是此路不通:我方不可能接受「區對區」、港方不可能接受「國對國」的正式協議。個案協議彈性固然高於通案協議,也可個案迴避國人引不引渡原則的普遍困難,但只要還是台港正式的個案協議,一樣受制於台港中三角關係下這個政治難解的框架;這不能拿林克穎案的台英個案備忘錄MOU來比喻,畢竟英國不是香港,法律地位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當然,政治上我國可以繼續抨擊港府不把台灣當成一個國家、呼籲香港應和台灣簽署國與國之間的互助協議,但怎麼叫陣都不會改變港方不簽就是不簽的結果,原因當然眾所皆知。
務實脫鉤論脫困活路 所以,「如果」我國真的要辦陳案,答案呼之欲出。蔡政府現在拿出水泥藏屍案的台港移交逃犯先例(在港犯罪逃來台灣的港人,我方協助遣返回港受審),來證明台港只要有誠意明明就可以司法合作時,怎麼忘記:這正好是台港之間「無正式協議之實質司法合作」的前例?這不就是把「有無協議」和「具體個案」,兩者「脫鉤」的成功範例嗎?務實的脫鉤論,一直是台灣對外司法互助心照不宣的合作模式和外交脫困活路,怎會突然變成是矮化我國主權的萬惡淵藪了呢?
最後,我始終的疑問是:台灣人真的要為了陳同佳一個個案,而冒被引渡的風險嗎?
政府第一時間的反應,就是針對這種國安考量,但是台灣人不管你這個,你是政府就要接招變招。馬英九、陳長文一起發動國安紅衫軍進攻,政府把朝三暮四改成朝四暮三,一樣的狀況,只是換一個順序,解決國安也解決政治攻防。
回覆刪除只要香港接不了球,陳同佳就只能等待2020韓國瑜當選,然後再來台灣被審判,就可以輕判甚至無罪釋放,沒事了。
法律,也是國安考量,特別是總統是法律人,理應更有警覺心。
刪除林鈺雄文章的警示(協議,有助於陳同佳歸案?或更糟的台人送港送中?),真的要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