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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陳同佳來台投案免死? 吳景欽@自由 20191020


【縛雞之見】
本文的觀點,過於直接。

港府(中共)以陳同佳殺人案為口實,拒絕配合台灣方面的偵辦要求,搞出送中法。
現在,假使無須法案也可以送台。
意思便會是:無須法案也可以送中,則送中法案,撤不撤都無差。
這可是很弔詭的發展,台灣要注意。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stipulates that the rulings of the Hong Kong courts are to be final.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Chen Jia-tung case, the HK government intended to amend the extradite law in June, which allows the government to deport the Hong Kongers and perhaps the foreigners to China for the further legal process.
The draft caused months-long protests and unrest.

The author’s viewpoint seems too straight to find the plot of the HK government.  It is not a legal issue.

If the criminal suspect could be extradited to Taiwan, the crime scene, without law, there was no need for it to do so in the first place.

Ironically, now the HK government could then deport any persons to China without the extradite law if this is the case.


陳同佳來台投案免死?    吳景欽@自由 20191020
在台犯下殺人罪的港人陳同佳,據傳將於本月底出獄,其向港府表示願來台接受審判,但法務部發新聞稿指出,希望香港針對殺人罪部分,繼續進行訴追。這就產生一個疑問,即香港司法對殺人重罪的審理,到底是不能、還是不為

一八年三月,港人陳同佳在台北殺害女友棄屍返港,法務部多次向香港提出遣送的要求,卻因台、港間無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存在,致無下文。而因陳同佳回港後,盜刷女友信用卡,被以竊盜、洗錢等罪起訴,並在今年四月判處廿九個月有期徒刑。但因其已先被羈押一年多,再加以獄中表現良好,致獲得減刑,並預計於本月底出獄。只是被告既已承認殺人犯行,難道香港就不能以殺人罪來起訴、定罪嗎?

香港,雖在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但因一國兩制之故,仍繼續沿襲英國法制。而就英美法系來說,對於刑事管轄權,向來主張屬地性要高於屬人性,雖不會如大陸法系般強調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卻對域外犯罪的處理,有所顧忌。這是因於此等犯罪之審判,有關人證的傳喚、證據的蒐集等等,都會面臨極大障礙,就易造成訴訟的延宕,甚至停止。這也是陳同佳案,香港法院拒絕控方追加殺人罪的理由所在。

而在港府藉由陳同佳案提出逃犯條例之修正,卻引發「送中」的疑慮,致爆發港人強烈抗議至今,也使港府撤回逃犯條例修正案。故於現階段,若陳同佳於香港出獄後主動來台受審,似就能避免治罪的漏洞。

惟當事人願意來台,必是想獲得減刑的優待。而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僅限於未發覺的自首,才得減刑,故陳同佳就算來台,也只能說是投案,並不符合自首並得減刑的要件。此外,針對殺人罪是否判死,無論是法務部或警政署,既不應、更無權對此做出承諾,一來,是因刑罰裁量權乃專屬於法官,二來,是刑事正義絕不能是妥協的結果。

而就算陳同佳無條件來台受審,但港府是否願意放行,也有疑問。因若真的成行,不正表示,就算不修逃犯條例,台港雙方仍可透過個案的刑事司法互助,來解決此爭議。則當初逃犯條例的修正實屬多餘,不就坐實了送中的目的。


3 則留言:

  1. 最可怕的正是雲程大所謂的「…無須法案也可以送台。
    意思便會是:無須法案也可以送中…」,
    換言之,
    將來所有在港觸犯中共法規的香港人及外國人(包括台灣人),包括政治不正確而被以觸犯中共某些口袋罪、甚至捏造犯罪為由,或涉及中共內地他人民刑事案件而有證人身分,這些犯嫌或證人將是「(被)自願」被送中接受調查、審判、或作證。
    送中條例就不須立法了。香港政府自然會設法讓所有在港政治嫌犯(不分國籍)被自願送中接受。
    可怕鵝~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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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更正最後一段:
    送中條例就不須立法了。香港政府自然會設法讓所有在港政治嫌犯(不分國籍)被自願送中作證、協助釐清案情、接受調查、被審判。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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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就是台灣政府接受了陳同佳
      就是承認了「送台」,於是實踐了「送中」
      而不是「刑事協助」

      那,根本不要「送中」自然「送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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