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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20151217〈馬格尼茨基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中國人權問責中心(CHRA)翻譯


Comment
According to the final section of “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the mandate of sanction the persons who violates human rights will be void on Dec 13, 2022, six years after Dec 13, 2016.
Seeing the fact that the motion was proposed on the date Jan 28, 2015, we may say that the act is aiming Xi and his cadres.


20151217〈馬格尼茨基法〉
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乃美國《2017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中第1261-1265節。
原文連結在此全文翻譯如下,譯文由中國人權問責中心提供。


小標題 F 人權制裁

1261 短標題
此小標題也可稱為《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

1262 定義
在此小標題下:
(1) 外國人- “外國人”一詞的意思以《美國聯邦法規》第31篇第595.304節規定的意思為準(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義)
(2) 嚴重違反國際認可的人權 “嚴重違反國際認可的人權”的意思以《1961年對外援助法》502B(d)(1)節規定的意思為準(見《美國法典》第22卷第2304(d)(1))【譯注:“嚴重違反國際認可的人權”相關定義見後】
(3) - “人”的意思以《美國聯邦法規》第31篇第591.308節規定的意思為準(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義)
(3) 美國人- “美國人”的意思以《美國聯邦法規》第31篇第595.315節規定的意思為準(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義)

1263 實施制裁之授權
(a) 概述- 總統依據可靠證據,可對任何外國人實施(b)款所描述的制裁,當總統認定此外國人-
(1) 在任何國家對下列兩類人實施了法外殺人、酷刑、或以其它方式違反國際認可的人權:
(A) 尋求揭露政府官員進行的不法活動;或
(B) 尋求獲得、行使、捍衛或促進國際認可的權利和自由,如宗教、言論、結社、集會的自由,以及公平審判和民主選舉的權利;
(2) 在第(1)段所述的活動中,作為外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外國人;
(3) 是一名政府官員,或者是這樣一名官員的高層夥伴,從事、協助、命令、控制、或指揮重大腐敗行為,包括徵用私產或公產為個人謀利、與政府合同或開採自然資源相關的腐敗、賄賂、或者向外國管轄區幫助或轉移腐敗所得;或
(4) 為第(3)段所述活動提供實質上的協助、贊助、或提供資金、材料或技術支援,或提供商品或服務支援。

(b) 制裁描述- 本款所述的制裁如下:
(1) 不允許進入美國- 針對一個外國人個人--
(A) 不給予獲得美國簽證或被允許進入美國的資格;或
(B) 如果此人已獲得簽證或其它文件,依照《移民和國籍法》第221(i)(《美國法典》第8卷第1201(i))取消該簽證或其它檔。
(2) 凍結財產
(A) 概述- 如果外國人名下的財產或財產權益在美國,或來到了美國境內,或者在美國人的擁有或控制下,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美國法典》第50卷第1701節及其下列條款)執行對所有財產和權益交易的凍結。
(B) 國家緊急要求之不適用性-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2節的要求(《美國法典》第50卷第1701節)不適用於本節的目的。
(C) 與貨物進口有關之例外-
(i) 概述- (A)子段下凍結或禁止任何財產和財產權益任何交易的授權不包括對進口貨物實施制裁的授權。
(ii) 貨物- 在這個子段,“貨物”一詞的意思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16(《美國法典》第50卷第4618)的定義為準(該定義在《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美國法典》第50卷第1701節及其下列條款)下持續有效。)

(c) 實施制裁時需考慮的某些資訊- 在決定是否根據第(a)款實施制裁時,總統須考慮
(1) 國會每個相關委員會的主席及資深成員聯合提供的資訊;及
(2) 由其它國家以及監督人權狀況的非政府組織獲得的可靠資訊

(d) 由國會相關委員會提出的請求-
(1) 概述- 在收到符合第(2)段就一個外國人是否從事了(a)款所描述的活動的請求後,總統應在120天內--
(A) 決定該人是否從事了這些活動;以及
(B) 就此決定向提出該請求的相關委員會的主席及資深委員、或不止一個委員會提交一份保密或非保密報告,包括—
(i) 總統是否對該人實施了制裁或打算實施制裁的陳述;及
(ii)如總統已經實施制裁或打算實施制裁,這些制裁是什麼。
      (2) 要求-
(A) 違反人權相關的請求- 就第(1)段下一個外國人是否從事了(a)款第(1)和第(2)段所描述的活動而提出的請求,應由國會相關委員會之一的主席和資深成員共同書面提交總統。
(B) 腐敗相關的請求- 就第(1)段下一個外國人是否從事了(a)款第(3)和第(4)段所描述的活動而提出的請求,應由下列委員會的主席和資深成員共同書面提交總統—
(i) 參議院相關委員會之一;以及
(ii) 眾議院相關委員會之一。

(e) 遵守聯合國總部協定和達成執法目標例外- 如果接受某個個人進入美國會有助達成重要的執法目標,或者如果接受某個個人進入美國以便美國可以遵守與聯合國於1947626日在Lake Success (成功湖)簽署、同年1121日生效的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議,或者履行美國的其它相關國際義務,那麼(b)(1)款制裁不適用於該個人。

(f) 執行財產凍結- 一個人違反、試圖違反、與他人共謀違反或導致違反總統所施加的(b)(2)款制裁、或任何為執行此制裁而發佈的任何規定、許可或命令,均應受到《國際經濟經濟權利法》第206(b)(c)(《美國法典》第50卷第1705)所規定的懲罰,應與違反(a)款描述的非法行為的人同等對待。

(g) 終止制裁- 總統可終止依據本節對一個人的制裁,如果總統這樣決定並在終止制裁前15天內向相關國會委員會報告—
(1) 有可信的資訊證明該人沒有從事制裁涉及的活動;
(2) 該人已經因制裁所涉及的活動受到相應起訴
(3) 該人在行為上有可信的顯著變化,已經對制裁所涉及的活動付出了適當代價,並做出可靠承諾今後不再參與(a)款所描述的活動;或
(4) 終止制裁符合美國國家安全利益

(h) 監管當局- 總統鬚髮布實施本節所需的規定、許可和命令。

(i) 對可制裁的外國人的確認- 負責民主、人權和勞工的助理國務卿,視情況與負責領事事務的助理國務卿以及國務院其它部門進行諮詢協商,被授權向國務卿提交可能符合(a)款衡量標準的外國人名單,供國務卿審查和考慮。

(j) 國會相關委員會的定義- 在本節中,國會相關委員會指的是--
(1) 參議院銀行、住房及城市事務委員會,外交關係委員會;及
(2) 眾議院金融服務事務委員會,外交事務委員會。

1264 向國會提交報告
(a) 概述- 總統應依據(b)款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報告,內容應包括—
(1) 總統依據第1263節在提交報告前一年期間實施制裁的外國人名單;
(2) 對每個人實施的制裁類型的描述
(3) 總統決定制裁的外國人的人數--
(A) 根據第1263(a)款在該年期間實施的制裁;及
(B) 根據第1263(g)款在該年期間終止的制裁;
(4) 依個案情況,實施制裁的日期,或終止制裁的日期;
(5) 實施或終止制裁的理由;
(6) 總統做了哪些努力鼓勵其它國家政府實施類似第1263節所授權的制裁。

(b) 提交日期-
(1)初步報告- 總統應在本法生效日後120天內依照(a)款提交初步報告。
(2)後續報告-
(A) 概述- 總統須依照(a)款於1210日或者這個日期後國會參眾兩院開會的第一天提交後續報告—
(i) 在提交初步報告之西曆年,如果在該年1210日前提交了初步報告;及
(ii) 此後每個西曆年。
(B) 國會聲明- 國會指出,自1950以來每年1210日已在美國和國際上被公認為“人權日”。

(c) 報告的形式-
(1) 概述- 依照(a)款要求提交的每份報告應是非保密的,但可以包含一個保密附件
(2) 例外- 總統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以第(1)段授權的保密附件形式提交(a)(1)款所要求的名單中一個外國人名字--
(A) 總統認定這樣做關乎美國國家安全利益;
(B) 總統以與國會意圖及本法宗旨一致的方式使用此附件;以及
(C) 總統在提交保密名單附件前不少於15天,通知國會相關委員會,說明為什麼將該名字列入保密附件,儘管有公開可信的資訊表明此人從事了第1263(a)款所描述的活動。

(d) 公佈於眾-
(1) 概述- (a)款所要求的報告內容非保密部分應向公眾開放,包括在《聯邦公報》上發表。
(2) 保密性要求不適用於簽證記錄- 總統應該公佈(a)(1)款所要求的名單,不管《移民和國籍法》第222(f)(《聯邦法典》第8卷第1202(f))對美國發放簽證、拒簽或允許進入的相關記錄所規定的保密要求。

(e) 國會相關委員會的定義- 這節中的國會相關委員會指的是—
(1) 參議院撥款委員會,銀行住房及城市事務委員會,外交關係委員會,以及司法委員會;及
(2) 眾議院撥款委員會,金融服務委員會,外交事務委員會,以及司法委員會。

1265 日落
(a) 概述- 本標題下的制裁授權將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年後終止
(b) 有效制裁的延續- 本節(a)具體指的日期當日或之前施加、並在此日期仍然有效的本標題下的制裁應繼續有效,直至依據1263(g)款終止為止。
譯者附加翻譯:

 502B(d)(1) of the 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 (22 U.S.C. 2304(d)(1):

(d)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1) the term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includes torture o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prolonged detention without charges and trial, causing the disappearance of persons by the abduction and clandestine detention of those persons, and other flagrant denial of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or the security of person;

1961年對外援助法》502B(d)(1) (《美國法典》第22卷第2304(d)(1))對“嚴重違反國際認可的人權”的定義:
(d) 定義  為本節之目的起見-
(1) “嚴重違反國際認可的人權”包括實施酷刑或殘忍、非人道、或淩辱對待或懲罰人;未經指控和審判而超長羈押人;通過綁架和秘密羈押而使人失蹤;以及以其它方式悍然剝奪生命權、自由、或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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