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地方法院,有關2018年台北市長選舉無效判決中,時間差與得票差之分析。如下:
本院107年度選字第7號選舉無效事件新聞稿(摘錄) 台北地方法院 20190510
1.系爭選舉無法認定有「棄保效應」之發生:
(1)原告提出以系爭選舉各行政區為單位,以各投開票所原告、姚文智、柯文哲之「累積」得票數量為縱軸,分別以「電磁紀錄登錄時間」(原證C-16,見本院卷四第256 至306 頁)、「完成開票時間」(原證C-28,見本院卷六第373 至387 頁)作成各候選人得票趨勢圖,主張有「棄姚保柯」之「棄保效應」發生。然「投票完畢」之時間,與「完成開票」之時間、上傳登錄開票結果之「電磁紀錄登錄時間」,會因選務作業時間影響而有差距。以「完成開票時間」、「電磁紀錄登錄時間」作為「棄保效應」分析之依據,其比較之基礎時間資料有顯然可見之誤差存在,自難採認。再原告以「累積」計算「得票數」(即每一後時段之票數均包括以前時段之總票數)之方式,實無法真實反應各候選人各時段間得票情形之波動或相對應變化,原告就此亦無法提出何以其用「累計法」統計隨時序進展票數之數理上依據,故其以此作成趨勢圖主張有「棄姚保柯」之「棄保效應」發生,難認已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之。
(2)原告又以「開始開票」時間作成得票趨勢圖,並將各候選人之得票數量逐一登載,作成具體票數消長之數據分析,以半小時當時間單位觀察,主張有「棄姚保柯」之「棄保效應」發生。然原告所指「姚文智本身與前時段票數差距(即姚文智該時段得票數)」之數據資料,並未能排除各投開票所大小(即選舉人數、投票率、投票人數)及該時段之投開票所之數量(尤以此為要)等因素之影響;而原告所指之於較晚時段姚文智得票有下降情形,係因「投開票所數量」下降所導致(實則,候選人不論何人,隨「投開票所數量」下降,得票數亦均會隨之下降),自無從以此認為係姚文智得票「異常或劇烈下降」;而原告所指「原告、柯文哲之得票數」及「同時間原告與柯文哲間票數差距(4 號減2號得票數)」,究其比較方式,係「累積」之得票數及「累積」得票數之差距,而以「累積」之方式,無從認定各候選人間各時段得票之波動及與前後時段相對應變化情形;更何況,原告係主張有「棄姚保柯」之「棄保效應」之發生,而原告與柯文哲間票數差距,可能原因尚包括該2 人間本身得票數高低之變動導致,而與姚文智無涉,該差距未必是柯文哲得票數上升,亦可能為柯文哲不變而原告得票下降導致之差距變大,故僅以原告與柯文哲間之票數差距,亦無從即認有所謂「姚降柯升」之「棄保效應」發生。
(3)是以,依原告所提出之統計資料,並未舉證證實系爭選舉有其主張之「棄姚保柯」之「棄保效應」之發生事實。
(4)本院另以原告、姚文智、柯文哲之「得票率」為縱軸,分別所製作之統計圖表,如附圖1 (依原告主張之開始開票時間)、附圖2 (依北選會主張之開始開票時間)所示,依開票時間進行,3 位候選人之得票率或有上有下,亦看不出有穩定、普遍之姚文智愈晚得票率愈低且柯文哲得票率愈高之對比趨勢,亦無從認定系爭選舉當日有「棄姚保柯」之「棄保效應」具體事實發生。
(5)是以,原告主張系爭選舉「一邊投票、一邊開票」,導致未完成投票之選舉人以手機等方式知悉開票進度資訊,並產生「棄姚保柯」之「棄保效應」,足以影響系爭選舉之結果等語,無從採認,自不該當於選罷法第118 條第1 項所定選舉無效之要件。
丁守中沒有在4點⬛即時⬛向法院提出
回覆刪除百萬選票入匭後,司法何來正當性﹁輕率﹂否決
TW Democracy志工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