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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20091222


五、通報事項
(一)雙方同意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及安全衛生事件訊息。
(二)雙方同意定期通報進出口農產品中截獲的有害生物、檢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不合格情況。

六、緊急事件處理
雙方同意建立重大檢疫檢驗突發事件協處機制,及時通報,快速核查,緊急磋商,並相互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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