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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2

居住證:只有權利無義務?


Abstract
It is definitely the legal warfare aiming at the “unilateral change of Taiwan status quo”.  Beijing is seeking to create the stake of territorial status by changing the identity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The crucial fact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yet determined makes Taiwan holds not many legal tools to counter Beijing’s threats.  It is the “treaty obligation” of the U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to grant Taiwan more legal resources.

居住證:只有權利無義務?
九月一日,中國實施台港澳居民得申請居住證並獲取國民待遇的政策。陸委會雖提出警示,但反應軟綿綿。假使很難反制,至少要將申請者剔除健保吧。


這政策是以819日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為依據,公布僅僅兩週後就實施;其「母法」為20151021日中國國務院所公布,於2016年元旦實施的〈居住證暫行條例〉—兩者都屬行政命令,意即隨時可更改;且不容易找到英文版,國際社會也難窺其堂奧。

令人不安的是,〈居住證暫行條例〉規範的客體是「中國公民」,獲准者被賦予和擁有「戶口」的常住人口相同權益,也會配發「公民身份號碼」。在〈中國國籍法〉下,對本來就是中國公民的港澳居民,或許差別不大,但台灣住民的效忠與投票、服公職權利呢?會產生何種衝突?

許多人也不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就規定在境內居住超過一年者,應申報境內與境外之全球收入而繳交所得稅—所謂的「肥咖條款」。但,肥咖條款本質上規範的是「本國公民」,條文要如何解釋,全在當權者一念之間而已。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雖信誓旦旦,台胞不會「僅因申請、僅因領取」而必須申報全球收入。然而,對「申請並領取」呢?問題是,在中共官員任誰都隨時會被雙規而失蹤的環境下,個人的保證價值算幾何?

長久以來,中國總以自創獨特的灰色概念來顛覆既有制度。在南海,他們用「海洋國土」一詞,來規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棚等制度。在這件事情上,他們捨棄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居留制度、居留證,改以居住證,領取/申請等文字遊戲,配合著「暫行辦法」來混淆人們的正確認知。

在〈台北和約〉第十條,中華民國國民被「視為包括」台灣人,從而台灣人被賦予視同國籍般的旅行權人權。在1952年時,這是很大的突破與體諒。但〈台北和約〉已在1972929日日中建交當天記者會,被日本外相當面證實失效。台灣人因此變成「無國籍者」了嗎?至少歐洲有幾個國家是這樣看的。

這是法律戰,目的在片面改變台灣地位,從人的身份著手;但台灣因地位未定,缺乏以資抗衡的法律工具,以致於總是挨打。給予台灣相應的法律工具,是美國作為主要佔領國的「條約義務」。
It is definitely the legal warfare aiming at the “unilateral change of status quo”.  Beijing is seeking to create the stake of territorial status by changing the identity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The crucial fact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yet determined makes Taiwan holds not many legal tools to counter Beijing’s threats.  It is the “treaty obligation” of the U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to grant Taiwan more legal resources.
北京也說,申請不受限於「連續居住」這條件,表面上是優惠與寬大,若北京進而主動配發「公民身份號碼」給台胞證者持有者,甚至寄發居住證給台灣大小政府官員,想到要申報全世界的收入給北京,就連馬英九、連戰也笑不出來了吧。

台商雖是夾心餅,但在享受「權利」之餘,仍得想想「義務」是什麼?權利與義務,兩者是一道出現的。

【姊妹文章】

2 則留言:

  1. 對於取得PRC居住證之ROC國民,不論有無搬到PRC境內居住,贊成停其健保。

    更周延的辦法:
    立法院盡速修改戶籍法、選罷法、健保法等相關法律,
    取消有PRC居住證之ROC國民之戶籍,
    並將其選舉、被選舉公職人員之權利,以及服公職之權利一併暫停。

    就算當事人嗣後以書面等程序,正式放棄PRC居住民之身分資格,並搬回台灣居住,而申請登記戶籍,
    可於其放棄PRC具住民身分資格並申請登記台灣戶籍後,讓其重新加入健保。
    但是,其選舉、被選舉公職人員之權利,
    以及服公職之權利,
    涉及國家忠誠度及國家安全之重大公益,不宜立即恢復。
    應設有一定期間之觀察期。
    可依據其取得PRC居住證之久暫,決定觀察期之長短。
    換言之,
    具有PRC居住民身分的時期越久,將來重回台灣設籍居住後,需等待更長之時間,才能回復其選舉權與服公職之權利。
    並且,對於曾取得PRC居住民身分資格者,嗣後就算回復服公職之權利,也應該限制其所能服公職之種類及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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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像不能輕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mparticle/1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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