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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碰壁文:自治國家貝里斯,地位與憲法的演變


自治國家貝里斯,地位與憲法的演變[1]
蔡總統同慶之旅訪問了貝里斯。歡迎儀式中,八十歲的大總督(Governor General)一個踉蹌,被蔡總統扶了一把。但踉蹌卻意外揭開貝里斯橫跨三個世紀,從屬地到獨立,逐漸集權又漸次釋權的政治發展可知:領土地位與根本大法的合法性,無不來自於管理國(administering authority,或母國)授權,或其與當地合法政府的協商,並非當地可率性可為!


和早期許多殖民地一樣,貝里斯先為西班牙發現,但西班牙人認為無資源而不開發當地,於是1638年英格蘭與蘇格蘭人進入伐木,並建立海盜集團自治的「公議會」(Public Meeting)

1765年英艦隊司令伯納卑爵士並取得當地海盜住民同意下,頒佈可能是世界上最早成文的自治憲法[2] 的〈伯納卑法典〉(Burnaby’s Code)[3]我們可視之為重建秩序的公契約或雛形憲法、基本法1786年英國任命長官(superintendent) 監督當地。

同一時期,英西雙方發生不少貿易與領土糾紛,貝里斯是其中項目。1798年西英兩國在貝里斯首府「聖喬治礁」展開戰役,這是17961808年間西英戰爭(1796-1808)之一。以更廣泛視野便知,這是從法國大革命到拿破崙戰爭結束(1789-1815),歐洲一系列國際戰爭與秩序重整的一環。

「聖喬治礁戰役」(Battle of St. George's Caye)後,貝里斯換英國殖民,改稱英屬宏都拉斯(British Honduras),但「公議會」逐漸不聽長官的指揮。

1853年以長官與普選的立法會議共組立法部門取代「公議會」,1854年起實施憲法。這部憲法用了一百年1862年從開墾地(settlement)成為王權殖民地(Crown Colony)[4],擁有立法政務會與副總督(Lieutenant Governor)[5]1884年,英屬宏都拉斯取得自治地位,總督進行實權管轄。

18591893年,英國分別與瓜地馬拉和墨西哥簽署劃界條約。但母國英國與瓜地馬拉有貝里斯領土糾紛,成為日後貝里斯獨立的困擾。1980年聯合國大會以A/RES/35/20決議無條件支持貝里斯獨立。[6]

貝里斯在獨立前的1954年與1963年,還有兩部憲法。1954年憲法,賦予成人普選權利,給予有限的自治;而1963年憲法,與現行的1981年憲法差異不大,是當地與管理國商討出來的版本。

1963年在倫敦,英國殖民地大臣Sir Lennox Boyd與貝里斯第一大臣George Cadle Price的代表團舉行憲法會議,以協商貝里斯憲法。[7] 英國原本要貝里斯完全獨立,貝里斯反而回覆要時間準備,因此先賦予「完全自治政府」(Full Internal Self Government) 的地位,正式進入獨立前的過渡階段,並制訂過渡時期的法令(the Enabling Legislation)1973年,英屬洪都拉斯改名貝里斯[8]

19814月在英倫敦的馬爾堡宮(Marlborough House)舉行「貝里斯憲法會議」,貝里斯政府準備了〈獨立憲法的建議條件白皮書〉(White Paper on Proposed Terms of the Independence Constitution),內容包括承諾國家繼承事項與參與國際組織之條件。[9]

728日,女王同意UK國會通過的〈貝里斯獨立法案〉(the Belize Independence Act)31UK政府簽署〈貝里斯獨立命令〉(Belize Independence Order)命令中包括1963年憲法,正式授權貝里斯獨立 [10]

921日獲得聯合王國授予在國協內獨立的地位,UK法律不再適用於貝里斯。25日成為聯合國會員國,英軍繼續駐留保護。這部憲法,至2011年有八次修訂。

大總督Colville Norbert YOUNG爵士儼然元首,卻非總統。1981年憲法[11] 規定,由聯合王國君主所任命的大總督,代表女王駐在當地統治,其職權穿透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包括人事任命權、國務知悉權、甚至赦免權等等。整部憲法145條條文中,有出現大總督的至少1/3以上。現在雖然只是名義上的權力,過去卻是實實在在的統治權力。

我們實在不能過度窄化時間脈絡,誤解一地的統治和根本大法樣態的演變,特別不能忘記或否認,任何轉變轉都需要有權者合法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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