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奧運的台灣正名運動之我見
許文堂
近年來台灣主體意識高漲,大家對「名不正言不順」的扭曲名稱紛紛要求轉型正義,也向國際要求正名,讓「台灣就是台灣」,這種心理連遠在歐洲的媒體都報導了。台灣人對於政府單位的故步自封,不求打破現狀,的不作為殊表不解,以致台灣在世界上除冒稱中國(Republic of China)之外,有各種藝名、花名、綽號,形形色色不一而足,不僅國人不滿,外國人也霧沙沙搞不清楚這是哪來的國家,何況似乎不是真正的國家?
當日本東京取得2020年奧運會主辦權,開始有日本朋友發動為台灣正名,以台灣隊名義參加奧運。所謂的輸人不輸陣,這種大事怎可只依賴外國友人,因此去年在台灣也開始發動聯署活動,目前民間正在熱烈展開聯署。倒是官方靜悄悄,一副維持現狀的態勢,有人為之辯解,體育活動不牽涉政治?此言大謬矣!這世界上的一切活動只要以國家名義參與,就牽涉主權,就有政治因素在內。只有邪惡或天真的人才會倡言在經濟、文化、體育等活動中沒有政治。
推測中華民國政府的維持現狀,除因官員偷懶,本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外,實際上是早先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已經替台灣人民簽了賣身契,現不知該如何贖回?
那麼什麼時候出現「中華台北奧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中國(人)的台北)這個名稱?如果看國際奧會紀錄,會很驚異的發現竟然是早在1960年1月。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被承認的日期則是在1979年1月,依國名排列順序在P,和「中華台北」的C遠遠隔開。回顧一下糾葛的歷史過程,也許有助我們釐清方向,達到目的。
早在1922年4月,中華民國的業餘運動聯合會成立於北京,此即「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前身,當年由外交部長王正廷任主席帶隊前往巴黎參加第21屆大會,並成為國際奧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接受使用的名稱。1949年之後,出現兩個爭中國正統的政府,如同在聯合國的席次一樣,爭中國「正統」的大戲年年上演,不同的只是奧運會(當時是稱世運)的頻率沒那麼高。1951年初中國奧委會在台復會,並向國際奧會報備理由是「中國奧會26位委員中,已有19位遷居台灣,故將會址由南京遷至台灣」,國際奧會本於尊重國家奧會即核備會址變更。
儘管流亡到台北的中國奧委會一時取得正統,但也不是就此沒有問題,1952年,奧運會主辦國芬蘭因與中國有正式外交關係,邀請中共與會,卻未邀請台北參與,因而遭到中華民國體育協會總幹事郝更生抗議,之後雖准參加賽事,但必須將中國奧會名稱改為「台灣」或「福爾摩沙」。國際奧會年會決議雙方皆可參加,但當時本於「漢賊不兩立」精神,中華民國放棄參加第十五屆的赫爾辛基奧運。
1954年在雅典舉行國際奧會第49屆年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入會,但此決議卻違背國際奧會憲章的規定,同一國家只能有一國家奧會。ICO等於將爭正統的雙方當作兩個國家,對於PRC而言也是和中國奧委會的歷史斷裂。
1956年,在澳洲墨爾本舉行第16屆奧運會,儘管ICO承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並存,中華民國代表隊是以「福爾摩沙-中國」(Formosa-China)名義出場,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的「北京-中國」(Peking-China)並沒有參加,他們也在實踐「漢賊不兩立」。
1959年第56屆慕尼黑年會中,中共由蘇俄及共產集團國家聯合提案杯葛:「會址設於台北的中華奧會因未能控制中國的體育」,因此不能繼續以這個名稱承認其會籍,於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委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被終止會籍,要求改以其他名義重新申請入會。
在台北的中國奧委會被迫於1959年6月8日召開臨時會議,將會名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Republic Of 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入會,但國際奧會不予同意。IOC認為我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地區僅及於台、澎、金、馬等地,建議必須使用「台灣」或「福爾摩沙」為名參加。這項建議當然不會獲得蔣中正的採納,於是會籍被中止。
1960年,在羅馬第58屆年會,「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再次向ICO提出申請入會,國際奧委會認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灣地區(台、澎、金、馬),遂同意使用上述名稱入會,唯條件是必須使用「台灣」或「福爾摩沙」的名稱參加比賽。這本對蔣政權是不可接受的事,偏偏當時「鐵人」楊傳廣很有希望拿到十項全能金牌,在諸多考慮之後決定參加比賽。於是就出現「福爾摩沙」牌子引領下寫著under protest (抗議中)出場的怪現象。 (這招式到了1989年5月,亞銀年會在北京舉行,當時的財政部長郭婉容代表前往參加時也重複使用。)
1964年奧運首次在亞洲舉行,恰好是由東京舉辦,這是日本展示二戰後國力恢復的大好時機,偏偏「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就要穿幫。因為國際籃球協會秘書長William Jones宣布,中華民國籃球代表隊參加十八屆世運會外賽的名稱是:台灣(中華民國)TWN(ROC)。原本奧委會籃協打算放棄參加,幾經慎重考慮,最後在報名期限到前,報名參加,前提自然是為使用「台灣」之名提出抗議。10月赴東京的中華民國奧林匹克代表團企圖「正名」,但經和台北聯絡,正名問題被擱置,改擬定三個方案:
(一) 商請國際奧會和奧運籌備當局的諒解,在名牌下附以中華民國。
(二) 如果國際奧會和日本奧運籌備當局兩方面不同意,則整個代表團將不參加揭幕典禮。而只參加原先預定參加的所有比賽項目,但中國的爭取正名,是基於博取國際奧會的同情下在努力的。因此不參加揭幕式,事先必須求取國際奧會的諒解。
(三) 如果國際奧會方面不同意我國退出揭幕典禮的決定,只得委曲求全,在「台灣」的名義下參加。
正名問題在這次第62屆國際奧會全體委員大會中被擱置,但是IOC和日本體育當局都同意在「TAIWAN」的英文名牌下附加「中華民國」四個字。因此,採行第一方案,在東京奧運會的開幕典禮時,代表團在引導繞場名牌「TAIWAN」下面自行加上「中華民國」四個漢字。這次,沒有像在上屆羅馬奧運依樣亮出「抗議」(UNDER PROTEST)的布條,但中華民國代表團特別在聲明中強調:「我們參加並不意指我們承認『台灣(中華民國)』是我們的適當名稱,而且我們將繼續為正名而努力,我們衷心希望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將為我們作公正的考慮和決定。此項聲明並曾對日本為我們的正名問題所作的努力,特別表示感謝之意。」
順帶一題的是,這次中共並未派代表團參加,而上屆參加十項運動比賽拿到銀牌的選手楊傳廣,因被下毒疑雲只獲得第五名,於回國後宣布退休。
而在1968年墨西哥奧會舉辦前的第67屆國際奧林匹克會議中,在中華民國奧委會成員努力之下,結果以32票對10票獲得同意,竟得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賽,簡稱China R.O.。
而在1972年的第二十屆慕尼黑奧運會中也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不用加註「台灣」。這是1956年墨爾本奧運會之後,再一次使用「中華民國」名稱參賽。本屆奧運卻以巴勒斯坦解放陣線屠殺以色列選手團留下悲劇。
在1971年10月,中華民國失去聯合國席次後,在世界各組織的席次亦岌岌可危,為免中國排擠,維護在國際各種單項運動會籍,保有合法地位,1973年7月,將奧委會改組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及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兩個組織。但該來的還是會來,中共哪會讓中華民國在國際有喘息空間。1976年,第21屆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中共向加拿大政府施壓,強迫加國政府要求不得使用「中華民國」之國名、國旗,以阻撓參加奧運會,否則,中共將取消他們和加國政府所訂購小麥的合同。加國政府竟於奧運會開幕前通知國際奧委會,不准中華民國以R.O.C名義參賽。此舉引起IOC抨擊加拿大拒絕中華民國運動員入境有違奧林匹克原則,幾乎令該屆奧運停擺。1978年中國又提案排除中華民國奧會籍案,否則將聯合杯葛1980年莫斯科奧運。因此IOC必須解決長期以來「一個中國」政策的困境,當時IOC主席基蘭寧建議,將中華民國奧會改名為「台灣奧委會」,蔣家政權自然無法同意,堅持會籍是「Republic of China」不容更改,在萬一不得已時,才在Republic of China之後加添Taiwan。
1979年10月,國際奧會執委會在日本的名古屋通過決議(Nagoya Resolution),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承認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和國旗,一併要求中華民國的國家奧會改稱中華台北奧會,並須另送所代表的旗歌和會徽至國際奧會執委會批准。因此,1979年中華民國奧會再度遭到國際奧委中止會籍。
中華民國奧會徐亨向IOC所在的洛桑法院提出控告,認為名古屋通信投票決議是政治性的決定,與奧林匹克憲章標榜的公平精神相牴觸。依憲章第64、65、66條規定,參加奧運會的國家奧會必須使用國旗、國歌,名古屋決議案不准中華民國奧會使用國旗、國歌,已違背上述規定。1980年1月,IOC則訴請裁判控告為無效。2月,IOC第82屆年會在美國的寧靜湖召開,會中確認「通訊投票」的結果有效,並修改部分憲章。修改後國際奧會憲章將各國的國家奧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的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的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國家奧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國家奧會在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也就是說若不接受國際奧會建議,使用國際奧會核准的會旗、會徽,將失去參加奧運及國際體育活動的機會。
3月,洛桑法院裁定結果:
1. IOC之申請無效;
2. 中華民國奧會對IOC的控告無效;
3. 假處分申請無效;
4. 徐亨個人控告IOC勝訴,IOC必須賠償徐亨500法郎之訴訟損失。也就是官司無贏家。
在新任IOC主席薩馬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調停下,中華民國奧會於1981年3月23日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簽訂「洛桑協議」(Lausanne Agreement between IOC and CTOC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協議書),使用「中華台北奧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入籍,這就是所謂的「奧會模式」(Olympic Model)。協議內容確認使用中華台北奧會的名稱、會旗、會徽,和其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擁有相等權利,參與各項國際運動組織。洛桑協議簽署後,1984年洛杉磯奧運來自台灣的運動員重返奧運,開始採用所謂的「中華台北模式」。
以上是動員戡亂加上戒嚴時期的舊事。回顧歷史,ICO有許多次要求中華民國奧會以台灣或福爾摩沙的名義參與,這是合情合理、實至名歸的要求,但中國國民黨政權就是要當中國人,一再拒絕台灣之名,恰恰顯出其遷佔殖民政權性格。更糟的是除了運動組織以外,以後的政府幾乎習以為常,因為無須花力氣爭取正名,在其他國際組織也採用「奧會模式」作為參與的最高準則,沿用至今已37年。
據IOC憲章規定,國際奧會與各國奧會間之關係乃「承認」而非相互隸屬之會員,因此,最簡單的正名之道是由中華台北奧會自行提案,或由他國奧會提案,要求將會籍改名,經ICO大會接受就可正名,會籍名稱並不是什麼不可逆的國際公約,早都改過好幾回,只要綿密細緻的運作,一定可以成功。與其光由民間團體費盡千辛萬苦彙集公民簽名,成立公投案,再配合九合一選舉投票日舉行公投,如果全國公民通過公投案,再由政府要求中華台北奧會向ICO提案改名。如此尋求共識的方法,在程序上實在緩不濟急,捨易求難之法也讓人不解。
值得大家注意的倒是立法院去年9月通過的《國民體育法》,第五章第27條規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第29條也規定中華奧會年度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因此,政府完全可以掌控中華奧會之改名與否。問題是立法諸公為何是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而不是使用「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明明該會的英語名稱是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可見還是內外有別,文字遊戲是用來欺騙不識字的人。非法亦法,法亦非法。
事實上,國際各媒體根本不會稱台灣為「中華台北」,也不會稱「中華民國」,而是直稱台灣,台灣選手當然來自台灣,而不是來自台北的中華人。只有在台灣的人會腦筋不清的以為「中華民國」仍存在於國際社會只是不代表中國,「中華台北」是「中華民國」的簡稱。但這並不代表我們無須努力將自己的國家正常化,建立名實合一的國家,在參與其他國際組織或駐外機構的正名,外交工作應具有長期纏鬥的韌性,為建立正確名稱的國家而努力。Let Taiwan be Taiwan !
1960年義大利羅馬奧運在福爾摩沙(FORMOSA)前導牌引領的中華民國奧運隊由領隊林鴻坦手持under protest(抗議中)布條進場,後面為法國隊(FRANCIA)。
1964年東京奧運會在開幕典禮的代表團在引導繞場名牌「TAIWAN」下面自行加上「中華民國」四個漢字。前導舉旗者為吳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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