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和平協定
最後修正案
中國共產黨代表團和南京國民政府代表團
最後修正案
中國共產黨代表團和南京國民政府代表團
1949.04.15北平
前略
第二條
第三款 雙方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召開的「國民代表大會」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應予廢除。
第四款《中華民國憲法》廢除後,中國國家及人民所當遵循的根本法,應依新的政治協商會議及民主聯合政府的決議處理之。
第三條
第五款 雙方確認,南京國民政府的一切法統,應予廢除。
第六款 在人民解放軍到達和接收的地區及在民主聯合政府成立以後,應即建立人民的民主的法統,並廢止一切反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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