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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有關高雄氣爆判決,黑大的專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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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黑大的分享,非常專業。顯然媒體省略幾個關鍵因素沒有報導。



有關高雄氣爆判決,黑大的專業評論

1.  代位求償的原理是,被害人將對於榮化等公司的侵權行為債權讓與給高市府,再由高市府以原告名義向榮化等公司求償,因此本案原始的原告是被害人,被告是榮化等公司,只是由高市府以代理人身分求償而已。

2.  本案因為高市府不是被告身分,且被害人已經放棄向高市府申請國賠,所以並沒有2年時效中斷問題,所以才會有請求權罹於時效的結果。

3.  本案最大的癥結問題在於高市府以原告身分向榮化等公司求償,因為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所以必須扣除自己過失40%部分

4.  問題回到原點,若高市府不被受害者代理訴訟,直接由受害者自己向榮化等公司跟高市府求償會有何效果?也就是本案最原始狀態。

5.  首先被害者須參加團體訴訟自行聘雇律師蒐集證據資料向侵權行為人求償。問題會走向類似東星大樓案結果,以民間力量對抗財團或面臨高市府基於法定義務提起上訴問題。

6.  承上,若如此,訴訟曠日廢時下,賠償金拿到時間也會拖長,將只剩下市府緊急急難金可以救急。

7.  本案法官基於法定義務只是提醒社會救助金並不屬於賠償金一部分,因此不能納入計算,並不是說高市府以救助金代替賠金來唬弄被害者,因為本案高市府本來就是原告,沒有賠償金給被害者問題

8.  高市府針對自己過失賠償部分,以發表聲明將針對自己過失賠償比例部分賠償,因為過去訴訟尚未完成,在不清楚賠償比例下無法編列預算賠償。

9.  結論,本案從頭到尾就是為了避免東星大樓案情形再度發生才會有高市府借由債權讓與代為提起訴訟的作法。若回高到原始狀態,由受害者分別對溶化等公司跟高市府求償,法官一樣會審酌過失比例減低該分擔的賠償金。換句話說未來只要高市府願意負責該分擔自己過失部分賠償金,就沒有所謂騙子問題。

10  媒體只選擇符合自己目的聳動文字作報導,對於原義來說已經過度扭曲。

1 則留言:

  1. 功德無量的說明,chad也是小受災戶,先行替大家跟黑大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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