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抗議日本對我國蘇澳籍 「東半球28號」漁船實施緊追2018/03/05 第030號新聞稿
有關我國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於本(107)年3月3日及4日出海活動遭日本指稱越界作業案,由於日方公務船對「東」船實施緊追直至接近我國領海附近,外交部認為日本做法過當,已於本(5)日中午同步在臺北及東京向日方表達嚴正抗議。
至於「東」船是否有越界作業行為,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刻正進行查證,外交部也已洽請日方提供具體事證。(E)
冷靜稿 雲程
外交部抗議日本對我國蘇澳籍 「東半球28號」漁船實施緊追權2018/03/05
第030號新聞稿
有關我國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於本(107)年3月1日及2日出海繞行釣魚台,隨後於3日及4日出海活動遭日本指稱越界作業案,由於日方公務船對「東」船實施緊追權直至暫訂執法線以東,外交部認為日本做法過當,已於本(5)日中午同步在臺北及東京向日方表達嚴正抗議。
至於「東」船是否有越界作業行為,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刻正進行查證,外交部也已洽請日方提供具體事證。(E)
東半球28號漁船涉嫌違規,漁業署將依規處理 漁業署 發布日期:2018-03-06
我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於本(107)年3月3日及4日遭日方公務船緊追案,有關日方公務船執法過當部分,外交部已於3月5日向日方表達抗議外,經漁業署查明涉及違反規定情形如下:
一、有關「東」船2月28日至3月3日以特定漁業出港之航次,查該船漁業執照為延繩釣漁業,該船3月1日至3月3日間作業航次進入臺日漁業協議海域內外作業,本航次未經核准已違反「延繩釣漁船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有關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赴臺日漁業協議海域作業之規定。
二、有關「東」船3月4日以娛樂漁船出港之航次,查該船當日出海從事娛樂漁業活動範圍距本島海岸37浬,已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有關娛樂漁船活動區域,在臺灣本島距岸30浬內之限制範圍,以及未配置足額之幹部船員。
漁業署表示「東」船前述之可能違規事項,可分別核處收回該船漁業證照及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年以下或罰鍰,該署將循國內法程序,請該船主說明後,並依事實及法規處置。
漁業署另表示北緯27度以北,以及八重山群島以南的臺日重疊水域,已在歷次的臺日漁業委員會上向日方表達應儘速達成協商安排。該署將持續透過外交管道,向日方要求儘速協商,以免因漁船作業衍生執法糾紛,影響臺日友好關係。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電 話:0988-67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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