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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枉法裁判:協調「院際爭議」的標的是「政策」,不是「個人是否違法」

「假使這不叫關說,什麼才是關說」,馬在記者會自證自己處理的並非「院際爭議」,而是「個案」。
因此,隨後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介入個案」,並不是憲法的對「政策」的「院際爭議調解權」。馬,有請來王金平,與江宜樺一起探討什麼事情嗎?要先與黃世銘將討論嗎?

法官違法判決:切割事實全貌,並以孤立的事實適用法條,惡性莫此為甚。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74316

3 則留言:

  1. 躺悅人長的就很噁心,人醜又沒良心才會作出無恥的黨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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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7歲的法官,可以作影響重大的判決。應該考慮學士後學位,並考慮駐院法官幾年後才可以當主要法官。最重要是,重大案件要有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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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獨任審判,會不會是一種陷阱?

      沒有人敢審(事實太明顯,ㄠ不過去),所以請年輕法官去跳火坑?

      當年,璩美鳳搞謝長廷,起頭就是(前輩)郁慕明在璩美鳳桌上丟幾張紙,淡淡說:「這是選民陳情,你看一下!」
      璩美鳳跳了火坑。
      忒多結果,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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