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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香港:貴之賤之廿週年(全文)

Remark
網友提醒:本文引述的「剩餘權力」與國際法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不同,但恐被不明究理者混為一談。
唉,一篇字數受限的文章,我能怎辦?是我的錯嗎?



香港:貴之賤之廿週年(全文)
71日,香港主權移交20週年。習近平為此將訪問香港、參加特區新政府就職典禮及監誓,並傳將接見泛民主派議員。媒體天真期待,習近平此舉或為「大和解」進行鋪陳。

但,北京與泛民主派根本爭議是什麼?

除人權保障等項目外,泛民主派具體主張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面普選。其根據是〈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其中規定香港於「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並認為特區有中央不可侵犯的「剩餘權力」。但北京否認此。

分析爭議的根源很有趣。

泛民主派主張的基礎是歐洲「平行多元存在」的封建傳統:香港雖不民主,但97前就擁有進步的社會、行政,與相當程度的自治。這是倫敦所建立,為香港所固有,與北京無關。如City of London相對於倫敦,或主教教區(diocese)、公爵領地、侯爵領地,甚至於行會城市(Free City)相對於國家的行政區,都擁有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與權力。最極端的例子是大英君主在未經通報獲准之前,不得進入City of London,而歐洲許多主教轄區的「什一稅」改換為國家稅收撥補的方式繼續存在。

和「租借地」新界(主權一直在中國,中國擁有新界的「剩餘主權」,但管轄權屬於大英帝國君主)不同,被「割讓」的香港島與九龍(主權地位是聯合王國的「王權直轄地」,不屬於中國),法律上不是非歸還中國不可[1] 故,作為條約領土(再)割讓的結果,中國須履行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的直選行政與立法部門的義務,至少不能更動「主權移交前」香港的既有建置、權利與傳統。

相對的,中國則是秉持中華帝國「同心圓」的傳統,皇帝是所有權力的來源。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2007年紀念回歸十週年演講中,明確否認有「條約義務」,所以香港也無「剩餘權力」可言。

他以「基本法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授權」;「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刪去國際條約存在的印象,以製造國際法與內國法的斷點。再將「兩制」的承諾侷限在「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而非「政治體系與權利」的範疇中,並以「單一制國家」為藉口,推導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2]

簡單說,中國認為:聯合王國既已將香港主權移交,特區即屬北京,北京可隨時收回一切權力。作為帝國的恩賜,香港再無爭議的資格。

1951年對西藏的〈十七條協議〉[3],北京早證明了:不管世局演變或經濟發展如何,自己都不會改變其中華帝國的觀點。終戰時,蔣介石元帥源自聯合國的委託佔領(proxy military occupation),也是在中華帝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點下,私下納入「版圖」。

北京與香港對於「剩餘權力」的主張南轅北轍,對台灣可是非常嚴肅的課題。

若貴之、賤之的權柄,全歸中南海,我們不難想像台灣被「一國兩制」的結果:主權一經移轉,北京任何條約承諾,都自動轉變為聖上恩賜,台灣再沒有剩餘權力的爭辯空間,所有台灣住民也將是「次等中國人」。當然,所謂的ROC也瞬間被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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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則留言:

  1. 中國按照國際條約接收香港島的主權是一刀切,根據條約制定基本法給予高度自治則是種延續的狀態,基本法解釋權在人大,違反國際對高度自治與普選標準的確違反聯合聲明的精神,也被香港人認為違反條約義務,但國際即使有仲裁系統卻無強制處分力量,中國拿到手的香港主權卻是不爭的結果,最後剩下國際抵制可用,然而有國家要為香港內政自治權聯合抵制中國嗎,到手的囊中物就是香港回歸祖國的意思,也是一國兩制的最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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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囊中物」,就是一國兩制的最高精神

      大大的評論簡明扼要、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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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剩餘權力」與國際法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不同"
    能否找地方給我們不學法律的人有機會了解::::什麼是「剩餘權力」
    什麼是國際法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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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認為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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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多謝給予機會說明。
    其實,(全文)有稍加解釋。

    對此,我們不能以中文理解:四個字中了三個,就成為75%的相同。

    剩餘主權,主權有者領土委外管轄(如租界、租借地、基地、鐵路區、運河區等),受讓方擁有「『如同』自有領土般」的管轄權力,這樣一來,出讓方(主權擁有者)回收領土的憑藉就是扣除受讓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管轄權力之後的主權,也就是剩餘的部分。
    這是「剩餘主權」。
    中國回收上海租界、威海、青島、廈門、大連、沽嶺等,法理上憑藉的是「剩餘主權」。

    香港人所說的「剩餘權力」,其實應該用「固有權利」來理解、來使用。
    也就是,在97之前,香港所已經建立的一切,都是「固有」的,都應該不被侵犯。
    這是「政治力」尊重「文化力」與「社會力」的基本道理。也是人類的普世價值。

    可惜,主要以John Fairbank所敘述的「同心圓」為模型的中華秩序,並不信這套。
    或更詳細的說,當自己力有未逮時,勉強虛與委蛇,但當自己力量強大之後,就完全推翻。

    在管轄範圍內,一切權利與權力,都歸「中國皇帝」。
    只有中國皇帝,有權給予也有權收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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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這樣的邏輯下,1895年對台灣的「永久割讓」,也是如此輕易的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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