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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黃居正:TRA源自盟軍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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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專心研究,並努力找尋「授權那條線」(權力的源頭),就知道,TRA即源自身為盟軍的最高統帥權的美國總統。
只怕不起疑問,所以根本不會有問題了。


現在,正牌的國際法老師黃居正,也這樣提出了。若加上研究佔領法的卻沒有明說的姜皇池老師,學院逐漸理解與接受佔領的威力與影響深遠了。

雖然還有很多疑問,下一步,就要看看1950年「台海中立化」的意義與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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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社評論)重讀台灣關係法
新任美國國務卿提勒森在二月一日回應參議員班卡定質詢之書面中表示,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是美國對應中國與台灣的基石。除了繼續依台灣關係法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美國並將維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之行動;「美國對台灣的承諾,既為法律義務,亦屬道德使命」。

這是國務院首度明白定位台灣關係法為美國法律義務的聲明。惟依台灣關係法干涉並抵抗中國對台灣動武,不會違背三個公報所確立的一中原則嗎?需要解釋。首先,台灣關係法並未否認一中。美國既依公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合法代表全中國,就不會再用台灣關係法雙重承認「中華民國」。美國法院在「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案」判決中也已確立,台灣關係法沒有繼續承認「中華民國」的效果

既承認一中,美國又如何能干涉並抵抗中國對台灣動武,而不違反包括主權絕對原則、聯大「不干涉宣言」與「友好關係原則宣言」等國際法?這表示對美國來說,台灣並沒有因一中而成為中國的部分,仍是一個臨時性的特殊國際權利體。美國因此可以依台灣關係法,維護台灣人民自被「中華民國」佔領伊始即享有的財產、自然資源與基本人權,使其不受一中影響。

歷史事實證明,像台灣這樣的特殊權利體,必須受國際法明文保障,否則不堪一擊。但台灣從未被納入聯合國託管體系,安理會也沒有做成襄助台灣人民的特別決議,美國只好基於一九四五年以來對盟軍的指揮權,片面制訂台灣關係法,作為行使國際警察武力保障台灣特殊地位的法律基礎。此由台灣關係法要求美國採取的抵抗行動,與一九七八年前共同防禦條約規定之集體自衛權如出一轍,可以得證。一九九六年台海危機時美國派遣航母戰鬥群迫近台灣海峽,也就是這種依法的「推定干涉行為」。

台灣關係法禁止任何訴諸武力解決台灣地位問題的理由非常明確,就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台灣關係法所保障的人權,當然包括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與第五十一條,以及武力不行使原則等國際強行法,行使自決、建立獨立新國家的權利。(自由20170213

8 則留言:

  1. 這篇作者所謂的"一中原則"是指美國的一中政策嗎?

    因為通常中國的一中是一中原則

    美國的一中是一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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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法學者,對於國際政治的細節認識,有一點疏忽了。
      但,各有專長,應該合作。
      因為國際政治的背後,就是有國際法專家在斟酌。

      美國:我們自己的一中政策
      中國:一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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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篇也順便提到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基礎,台灣關係法只是中(華民國)美斷交後防禦條約的變形。可見將近70年來美國的台海政策基本架構根本未變,差異的只是中國代表權政權承認的差異,而這也是2758號決議下不得不的外交做法。但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一切就如2758號決議一樣,並無法因此而改變台灣地位未定的事實,即舊金山和約簽訂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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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此說有一大問題,台灣關係法係由美國國會發動制定,而美國總統的統帥權卻是行政上的專權,與立法權並無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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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好問題!

      應該說,總統是國家的對外代表。
      對外:總統代表(國家主權)
      對內:權力分立(國民主權)
      這是極端重要的區分。

      戰爭,就國內而言,是戰鬥、資源調度(行政),與預算(立法授權)的綜合體。
      但,就國際而言,就是以三軍統帥為代表的軍事外交權。

      因此,就多國聯合的國際戰爭而言,總統在外接受某義務(以國家主權立場,統合協調多國),之後,以此主權者角色在內,依據憲法程序,發動某種權力(進入國民主權範疇)以便實踐上述義務,並非特異。

      TRA,並非國會主動立法,而是行政單位(由於無知)擬定出漏洞百出的草案,被國會大大修改。

      真是好問題!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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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會vs.總統,民政vs.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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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搞好久,才搞清楚:民政就是軍政,只是名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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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文字障,有明眼人指點,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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