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礁的地位︰
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海洋區域的權利和島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評估了中國主張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面。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能夠產生至少12海裡的領海,而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則不能。
仲裁庭注意到,這些礁石已經被填海和建設活動所嚴重改變,重申《公約》基於島礁的自然狀態對其進行歸類,並依據歷史資料對這些島礁進行評估。然後,仲裁庭考慮了中國主張的任一島礁能否產生超過12海裡的海洋區域。根據《公約》,島嶼能夠產生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認為,這項規定取決於一個島礁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仲裁庭注意到,現在很多島礁上駐紮的政府人員依賴於外來的支持,不能反映這些島礁的承載力。仲裁庭認為歷史證據更具有相關性,並註意到歷史上小規模的漁民曾經利用南沙群島,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仲裁庭認定,這種短暫的利用並不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且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據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仲裁庭還認為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在認定中國主張的島礁無一能夠產生專屬經濟區之後,仲裁庭認為它可以在不划分邊界的情況下裁定某些海洋區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內,因為這些區域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並不重疊。
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12102119/PH-CN-20160712-Awa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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