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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沖之鳥事件裡的漁民與戰略○林廷輝 at 自由(201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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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非常深刻,唯有「仲裁」的建議,以台灣的「地位」而言,恐怕無法成案。


沖之鳥事件裡的漁民與戰略○林廷輝 at 自由(2016.04.30)
我國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東南東方約150浬海域作業,遭到日本公務船舶登檢逮捕,沖之鳥礁目前由東露岩(高於海平面6公分,面積1.6平方公尺)、北露岩(高於海平面16公分,面積6.4平方公尺)及南礁石(人工設施)等三部分組成,無論日本政府如何主張,國際社會對島礁的定義有其客觀標準。沖之鳥礁屬於日本並無疑問,享有12浬領海及24浬鄰接區,但是否享有200浬的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存在很大爭議,我漁船在該海域作業被捕,日本行為嚴重違反海洋法。

馬英九政府針對「東聖吉16號」被捕案,拉高應對層級到國安會,提出「捍衛公海捕魚自由」、「反對日本違法擴權」及「強力維護漁民權益」等三立場,要求行政院採取包括「沖之鳥是礁不是島」、「強力交涉」與「全力護漁」等三項措施,但「立場強硬、措施軟弱」並不符比例,最後漁民僅能自行繳交600萬日圓保證金後獲釋。不過,面對沖之鳥礁問題,台日政府不能僅著眼於狹隘的漁業觀點

對日本政府而言,此刻逮捕台灣漁船實屬不智,這與在第一線的日本公務船上執法人員僅有法律觀而無國際戰略觀有關。20129月日本國有化釣魚台後,兩岸公務船分別進出釣魚台領海範圍,國際印象是兩岸聯手保釣。在美國重返亞太戰略環境下,日本安倍晉三政府在20134月簽署台日漁業協議,此後,台灣公務船就鮮少進出釣魚台領海。

沖之鳥礁陸地面積雖不大,但扼守上海至紐澳間航運線,同時位處西太平洋第一與第二島鏈重要戰略位置。由於日本已在與那國島部屬自衛隊監控中共軍事活動,未來要在沖之鳥礁進行戰略部屬已成必然。日本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提出沖之鳥礁享有200浬大陸礁層之際,美國與帛琉沒有抗議,美國一向強調海洋自由,期盼他國海洋權利主張越少越好,但為何不反對日本過當的主張,當中的戰略考量不言可喻,此際,日本逮捕台灣漁船,激化台灣民眾對日本不滿情緒,對台美日在亞太戰略部屬毫無幫助


對台灣政府而言,維護台灣漁民權益當屬優先政策,但所謂「漁民在哪裡,海巡就在哪裡」說法過於民粹,台灣海巡編制不若美國海岸巡防隊,離開台灣周邊海域,台灣海巡船隊可謂鞭長莫及,但這並不表示台灣政府就此可卸責。台灣政府實際上享有優先的船旗國管轄,即便日本主張沖之鳥礁享有專屬經濟海域,公務船進行登檢之際,亦須依據海洋法公約第73條規定立即通知船旗國,換言之,馬政府應是在第一時間就要接到日本政府通知,當下就應採取強硬政策,逼迫日本政府就地放船,而非等待船舶已被日本登檢完畢押往硫磺島才召開國安會議。再者,本案非台日漁業協議管轄海域,僅存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或者公海之區別,政府讓台灣漁民自身繳納保證金的作法,等於間接證明日本享有執行管轄;正確的作法是不應由漁民自行繳納,而應由政府透過外交先行救援,告知台日間共同的戰略考量,倘無效則可學習中菲南海仲裁案,要求仲裁庭宣告日本在沖之鳥礁12浬以外海域執法活動違反海洋法公約,公約仲裁制度包括非締約方,善用外交資源與法律工具,才是台灣政府應該做的,不應束手無策,僅等待被捕漁民自行繳納保證金後返家。

2 則留言:

  1. 對雲程在自由時報上的文章看不懂,沖之鳥是礁還是島對美日安保而言,有什麼差別?就算是礁,對美日國安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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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上是這樣想:
      假使,有兩塊浮出水面的「礁石」的「環礁」沖之鳥,是島,則具有劃設EEZ與大陸棚(以及申請大陸棚延伸)權利

      在UNCLOS中,沿岸國有權管理EEZ與大陸棚
      雖然使ˋ公海,但是他國在EEZ的經濟、軍事ˇ科研行為,要經過沿岸國同意。
      但UNCLOS在這方面的規定,有些模糊。

      補充一下,中國對美軍,是採取要沿岸國同意的觀點。如在南海。

      所以,當日本被剝奪EEZ與大陸棚的權利,這塊區域就只是單純的公海
      理論上,眾家好漢都可以來玩摔角

      所以,這是累積相罵本(法律戰)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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