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技術移轉獎項運用要點
中華民國92 年2 月20 日公共字第092004844 號函下
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5 日公共字第101050646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13 日智財字第1040507539 號函修正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行政院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完成技術移轉者,特依「行政院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需獎勵費用,由科技部核撥。
二、科技部補助計畫所獲歸屬於科技部或本院之研發成果,經本院完成技術移轉,且權益收入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本院得向科技部申請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三、技轉貢獻獎金分配對象為本院承辦技術移轉個案有功人員、智財技轉處、該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及其所屬實驗室,並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本院。發給本院與智財技轉處者,其用途應限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技轉貢獻獎金分配標準如下:
(一)創作人:百分之四十。
(二)創作人所屬實驗室:百分之十。
(三)本院:百分之十。
(四)承辦技轉個案有功人員:百分之二十五。
(五)智財技轉處:百分之十五。
(一)創作人:百分之四十。
(二)創作人所屬實驗室:百分之十。
(三)本院:百分之十。
(四)承辦技轉個案有功人員:百分之二十五。
(五)智財技轉處:百分之十五。
四、承辦技轉個案有功人員所得技轉貢獻獎金,應於總數中提撥百分之二十,用以獎勵院本部其他單位協助辦理技轉有功人員。獎金以年為計算單位,由秘書長核給。
五、本院執行技術移轉達成科技部之獎助標準,得向科技部申請績優技術移轉中心之獎助(以下稱績優技轉中心獎助金)
六、績優技轉中心獎助金之運用如下:
(一)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
(二)分配辦理技轉有功人員。
獎助金分配辦理技轉有功人員部分,應於總數中提撥百分之二十,用以獎勵院本部其他單位協助辦理技轉有功人員。獎金以年為計算單位,由秘書長核給。
(一)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
(二)分配辦理技轉有功人員。
獎助金分配辦理技轉有功人員部分,應於總數中提撥百分之二十,用以獎勵院本部其他單位協助辦理技轉有功人員。獎金以年為計算單位,由秘書長核給。
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