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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故宮藏重寶,無債一身輕

隨著黨產話題,近日故宮國寶誰屬,也吵成一團。


新黨郁慕明呼籲「還給國民黨或是中國」;陳學聖則說國寶受「國民黨的軍隊保護」;行管會在黨產報告中提及國府遷台時「國寶一批運抵台灣國家管理中」。故宮官網上,竟也僅輕描淡寫溥儀「離開」紫禁城、善後委員會「點查」、國府「接收」故宮博物院等等。

他們一律避談原屬大清皇帝或皇族珍玩的故宮國寶,其所有權的轉讓過程它們怎樣合法納入民國體制而成為故宮典藏?

1912212日,大清皇帝溥儀以頒佈〈退位詔書〉的方式,授權成立中華民國,這是後者國際法合法性的基礎。當時,中華民國亦與大清皇帝協商〈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與〈優待皇室條件〉,其中包含以下條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兩〈條件〉更清楚載明
以上條件,列為公文,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轉達各國政府」,成為大清帝國與中華民國對國際社會「禁反言」的承諾。

在兩〈條件〉中,大清皇室私產未轉讓予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對之負有「保護」義務,而中華民國承認大清帝國為外國。即便1924115日馮玉祥軍隊包圍紫禁城,鹿鍾麟奉代理大總統黃郛之命,靠槍砲逼溥儀簽署片面的〈修正清室優待條件〉,依然承諾「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僅「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皇族私產,當然包括皇帝珍玩與祖先皇陵。換言之,陳學聖的「保護」之說並無錯誤。

所有權神聖,這是2000年羅馬法傳統。國家除非計價徵收,否則公權不得凌駕私權,恣意沒入,這是法律原則。二戰後戰勝國以和平條約為授權,讓戰敗國放棄海外公私資產負起責任,是有法源的。至於共產或暴民掠奪亂來,根本不破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

羅浮宮美術館,是一個對照。1750年,法王路易十五決定將王室美術收藏公開。先選定將Luxembourg宮殿的96件藝品設立畫廊公開。1778年,法王路易十六將Luxembourg宮殿的畫廊改為「皇家畫廊」(Galerie royale de peinture)。畫廊雖於1780年關閉,但路易十六想設皇家美術館的想法,已成為法國國家政策。此時,逐漸進行著將羅浮宮改為「大畫廊」(Grande Galerie)的作業。

1789年法國發生大革命。1792810日路易16下獄。國民會議為免使美術品遭到市民破壞或掠奪,於819日緊急發出將羅浮宮美術館化之聲明。10月,設置國有財產保存委員會,預備將美術品公開展示。法國大革命期間的1793810日,共和政府決定將收歸國有的王室收藏集中於羅浮宮,並將其作為博物館向公眾開放,命名為「中央藝術博物館」。118日,博物館正式開放。

十八世紀的羅浮宮開放與故宮相比,根本風馬牛。前者在大革命前,不僅所有權人有此意願也早已進行博物館化的作業,更是避免藝術品被暴民劫掠的保安措施;後者卻是軍閥依靠槍砲,主動對君主的劫掠。

國民黨避談國寶的所有權,轉而強調善盡管理與保護之責,顯見當事人熟稔中國近代史。作為故宮寶物「善良管理人」而非「所有權人」的台灣當局,反而能無債一身輕。倒是,回憶馬鶴陵要馬英九「漢滿融合、中蒙並存」遺訓,以國寶應歸大清為契機,或可體會出更核心的政治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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