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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法官造法,支付公庫2億元?



不是罰鍰、沒入。

什麼是「支付公庫」?法官造法,無因判決。

5 則留言:

  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這是緩刑條件用語與受刑法宣告的罰款,沒入罪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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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的很令人生氣

      刑法34: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刑法74: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轉折在於「緩刑」先於「支付」。
      法官既然判不顧受惠方的判20年而判趙「緩刑」而不是其他,剩下只是細節。
      檢察官的角色也有蹊蹺。
      總是,檢審兩方「各錯誤一部分」,合起來就是「豬腳麵線」。

      當然,我並非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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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院長是苗栗同鄉,某高院退休庭長,在遠雄任職月領十幾萬,承審《趙藤雄案》的合議庭審判長,下週要正式出任花蓮地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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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點在法官只判趙某二年徒刑。
    二年以下徒刑,剛好可依法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才得依法花錢消災,免吃勞飯。
    法官只判二年,是否受某些利害相關因素之影響,目前還看不出來。
    或許經過一段時日後,會有蛛絲馬跡浮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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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大大
      問題在兩年。

      等於是先射箭再畫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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