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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5

愛新覺羅的百年復仇:換柱?棄選比較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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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的案例是:以私法的程序(考紀會違法撤銷黨籍),阻止公法資格(不分區立委)的變更。


除非再開全代會,以合法前提更換洪秀柱,否則不可能。開會的理由也不在(無明文規定)。

洪秀柱還可以用「假處分、假扣押」等保全程序。
換成朱立倫,更不用想。


換柱法律問題 國民黨想好了?○陳長文(2015.10.05)
距離明年一月十六日總統大選投票,只剩三個多月的時間,由於選情持續低迷,國民黨還在猶豫要不要「換柱」。有國民黨中常委準備提案召開臨時全國黨代表大會,不排除「翻案」另覓選將,取代經過國民黨初選程序產生的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

政治情勢如何是一回事,但除非洪秀柱本人主動宣布退選,在法律上,國民黨是否有換柱的權利?實不無疑問。

首先,依《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黨只有在以下情形可撤銷推薦(提名):一是有賄選、暴力或其他不法行為;二是涉及刑事案件,經依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處以停止黨權以上處分者。

洪秀柱顯然均無上述情事。依該辦法,並無因「民調低迷、選情不佳」即可撤銷提名的規定,除非修改該提名辦法,否則國民黨並無內部法源依據撤銷洪秀柱的提名。

其次,依據國民黨最高規章,也就是國民黨黨章,其第十九條規定全國代表大會的第九項職權為「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因此,就算要「換柱」,也必須通過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但特別的是,該條雖規定了「通過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職權,卻未明定「撤銷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職權。可否直接由「通過」擴張解釋為一併擁有「撤銷」之職權,也非無疑問。

第三,就算擴張解釋「通過」包括「撤銷」,從程序上言也應先「撤銷」舊人選,才能「通過」新人選,才符合程序正當。這意謂國民黨要開二次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嗎?十一月廿七日即為總統登記截止日,只剩一個半月時間,國民黨在程序上也來不及開二次臨全會

就算國民黨不顧程序周延性,把「撤銷」與「通過」包在同一次臨全會表決。依國民黨黨章第十八條第三項,「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現在離總統登記截止日,只有一個半月,等國民黨開完符合通告程序規定的臨全會,總統登記已經結束,也不用選總統了。除非國民黨執意要開一個違反黨章通告程序、在一個半月內開成的臨全會。但這個違反通告程序的臨全會的決議,法律上的效力也將被嚴重挑戰。

因為有以上法律爭議,一旦國民黨強勢撤銷洪秀柱提名,使洪秀柱權利受到侵害,就有空間對國民黨提出訴訟,並如王金平撤銷黨籍案一般聲請假處分。屆時國民黨不一定過得了法院這一關。

而以上,尚未論及撤銷洪秀柱的提名後,新的人選勢必只能以徵召方式產生,但洪是經過國民黨初選程序,透過民調產生的總統候選人,在政治上與程序上的正當性都強過徵召,這一點,法院也可能加以衡酌。


綜上,以目前國民黨內沸沸揚揚「討論換柱」的情況來看,法律面的思考,國民黨可能還需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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